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澄社評論)立法的快思與慢想

◎ 蘇彥圖

「快思」與「慢想」這兩種經由行為科學大師Daniel Kahneman的著述而傳揚於世的個人決策模式,或許也可以用來比擬、分析由群體做成的立法決策,乃至更為廣義的政治治理。快思型的立法貴在迅速而果決,但是往往也得承擔比較高的決策錯誤風險。慢想型的立法講求深思熟慮、謀定而後動,但往往也需要付出較高的決策成本。如果以立法審議與公共討論的質量作為量尺,則去年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條例與特別預算,還有今年初甫通過的勞基法修正與農田水利會改制,應可說是快思型立法在台灣的近例。先後召開過國是會議的年金改革與司法改革,則比較接近慢想立法的理念型。

行政專業與政黨政治是快思型立法決策據以高速運轉的兩種捷思(heuristics)。可是如果由行政部門所研提的法案是急就章、欠缺讓人信服的專業規劃與評估,而黨同伐異的國會黨團運作,又壓縮了理性議事空間,則快思型立法的決策過程,難免受到非議,決策品質也難免堪慮。儘管「半分忠」事件的殷鑑不遠,現在的執政者似乎還是相當倚仗快思型的立法決策模式;不少論者也常奚落步步為營的慢想型立法,認為其間的溝通、論辯與磨合是在浪費時間、耗損改革的動能。

在後太陽花運動的台灣,對於若干重大、複雜或者困難的立法決策,為什麼還是選擇了贏家全拿的快思,而不是審議民主的慢想?一個有待檢驗的診斷,是將問題歸因於極化的政黨競爭。畢竟,黨派成見愈深,黨派競爭愈趨恆常與白熱,各政黨也就愈難反躬自省,遑論相互尊重、攜手合作。另一個值得考慮的結構因素,則是驅使執政黨急於展現魄力、獲取政績的壓力。即便慢想型立法長遠而言對國家比較好,執政者可能還是會為了求取短線的選舉利益,而選擇快思。甚者,似乎還有許多人以過往的或者鄰近的威權治理,作為評量治理效能或政治領導的標竿,而比較不耐於需要相當時間運作的民主審議。這其實是個危險的想法,因為以威權統治者為師,只會自毀民主的長城。

我們必須深刻檢討立法的快思或者慢想,因為這個抉擇不僅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立法品質,也關乎我們所要追尋與實踐的,會是甚麼樣的民主。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澄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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