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農田水利會回歸正軌

◎ 林靜宜

台灣農田水利會的沿革由來已久,過去埤圳灌溉需藉助民間力量,其資產既有官方出資也有民間興建,會員要負擔水費,但水資源的調度與管理又涉及公權力行使,性質特殊,有別於一般農民團體。適逢民國三十九年「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頒布,民國四十四年水利法修正時,農田水利會屬地方水利自治團體,但為公法人,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廣義公務人員,公務機關色彩濃厚。

隨著工商業快速發展與社會結構變遷,農田水利會業務逐漸多元,包括農業灌溉、排水及土地開發等,弊端也漸漸浮出,如會長選舉賄選及派系介入、會員代表巧立名目提高待遇等使人事費用過度浮脹、工程弊案、干涉人事、主管機關無法監督、人才流失問題嚴重等。此外,過去由會員繳交水租,也因農民收入減少、災損等,漸漸主要收入來源為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因此,從民國六十年初,政府(時為國民黨執政)即開始探討農田水利會「改制」或「改進」相關議題。

為改善弊端,自民國八十二年起政府不斷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修會長、會務委員違反法規、章程相關處分(如撤職、選舉不當行為之刑責及罰金等)。同時,民國八十二年修法即明定行政院應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惟三年將屆前夕,政府仍不敵反對力量,功敗垂成,民國八十四年又修法將農田水利會改為自治體制,民國九十年索性將改制條文(第三十九之一條)刪除。改制不成,農田水利會弊端仍然存在無法解決,於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規範會長候選人資格、什麼樣的條件下不得登記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等條文應運而生。

農田水利會係依法推動政府所賦予農田水利事業,水資源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調度及管理應單一化,農田水利會應回歸本質,改制為公務機關,讓農田水利會改制曲折漫長之路回歸正軌。

(作者曾任職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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