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監察權宜修不宜廢

◎ 李伸一

立法院於16日行使監委同意權,通過總統補提名的11位委員,此同時廢除監察院的呼聲再起,即便提名審查會,過半數被提名委員亦表贊同廢監察院,到底監察院該不該廢,見仁見智,但曾擔任12年監委的筆者,則認為監察權仍有其存在的必要,監察制度宜修不宜廢!其主要理由:

一、監察權之存在有其歷史淵源,並為國際潮流所趨

監察制度源遠流長,古代御史職司風憲,為民平反冤獄,君主有過冒死直諫而獲得很高的評價。民國創建,承襲舊制並融入現代民主與人權理念,將監察權設計於五權架構中,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監察使普獲各國重視,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120國家及地區實施此制度,國際監察組織(IOI)所訂定的「監察法基準建議書」明載各會員應於其憲法中保障監察使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干涉,此監察制度甚獲聯合國之肯定與支持。

二、監察權為民怨的宣洩口,並為守護人權、捍衛社會正義

監察院每年接受人民陳訴案件近二萬件,其中內政案占第一位,顯示人民對自己權益(如地政、建築、工務、警政等)的重視。而占第二位的司法陳訴如判決不公、司法人員操守不良、判決違背法令等等,都顯示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而陳訴案件中亦多涉及人權相關議題。

三、監察權為督促政府增進效能,防止權力腐化:就現代組織管理理論,有關設計、執行與驗收三階段而言,行政院負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立法院制定法律、審查預算,均扮演設計與執行角色;而監察院扮演的控制、驗收與考核角色,具有中立及外在的特色,如此建構現代與效能之政府。

四、對司法人員的監督有其獨特功能:以監察院在第二、三屆任期內共提50件司法人員彈劾案,包括違法拘提、判決違背法令、司法人員收受賄賂,心證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進出風月場所、勾結司法黃牛…。在目前對司法人員的監督中亦只有監察院較具功能。

一般人對監察院的刻板印象,認為功能不彰只拍蒼蠅不彈大官。而其主要原因為制度使然,因此為提振監察院的功能,唯有由制度的改革著手。一、組織調整:即在監察院設立國家監察使、國家人權委員會及審計部;二、調查對象限縮;三、減少監察使人數。

一、組織調整

1.設國家監察使,將監察委員更名為監察使,以符合國際趨勢,行使原監察委員的職權。

2.設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有關人權保障事務。因監察院為國際監察組織成員由監院掌人權保障事務,不但可以與國際接軌,而有關人權案件的調查亦可轉由監察使為之,不致因隸屬其他機關而引發調查權重疊競合問題,至於人權委員會委員的聘用可另議。

二、調查對象限縮

依現行規定,中央及地方官員違法失職,都在監察院的職權行使範圍,而依以往案例彈劾官員屬於薦任以下佔很大比例,導致外界有蚊子院之譏,如調查範圍限縮為簡任級以上高級文官,將級軍官、政務官、法官、檢察官。而將薦任以下文官、校級以下軍官交由主管依法懲處。則監察使集中精力監督高官及司法人員,將使吏治更清明。

三、減少監察使人數

因只負責調查高級文官及、將官司法檢察官,則監察使人數可縮減為15人,至於監察使的任期,是否期中改選皆可另議。

我想如此變革,再輔以調查品質的提升,調查效能的增進,監察院或可達到脫胎換骨、浴火重生之效。

(作者為前監察委員,現任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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