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家機密能公開嗎?

◎ 吳景欽

北檢日前開記者會,針對先前大動作搜索青年軍之事,宣告偵查終結,並發新聞稿詳述搜索其來有據,並非空穴來風。只是此等資訊,果能公開?

由於偵查階段,證據、行為人皆可能仍在找尋,故過早將資訊與進度公開,就有使相關證據遭湮滅或隱匿之風險,更可能使犯罪人有所防備。又在此階段,既然事實尚處不明,若將資訊公開,即可能對被害人或證人等的隱私、名譽權造成侵害,更易形成輿論審判。也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才課予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必須謹守偵查不公開之義務。至於來到了審判階段,因被告已經起訴,也代表檢方蒐證完畢,為了能接受全民監督,就與偵查階段不同,致得全面公開。

而就北檢的新聞稿來看,似乎是找到了周泓旭違犯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即為中國發展情治組織罪的證據。而因此案已經起訴與第一審判決,目前正處於第二審的狀態,檢方若有找到新事證,因屬同一案件,並無重新或追加起訴之必要,僅須移送高等法院即可。既然此等案件,早脫離偵查而進入審判階段,檢方將資訊公開,似無任何違法之處。

惟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但書,針對妨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乃屬法院有權決定不公開審判之例外,甚至於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亦要求法官、檢察官於受理此等案件時,程序不得公開。而周泓旭所觸犯者,正屬這類犯罪,故不管是在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審理皆不公開,故檢察官將此案中,不管是已提出或未提出於法庭上的資料公布,實有觸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之疑慮。

甚且,與周泓旭案有高度關聯的新黨青年軍,不管目前是被列為證人或被告,都不能否定檢方仍在偵查之事實。而因此類涉及國家安全的組織型犯罪,對於有多少人被吸收、有否對岸資金援助與往來等等,恐有尚未為偵查機關所掌握的事證,若於此時將已得的資料外洩,恐會錯失蒐證的黃金時機。更重要的是,在王炳忠等人都尚未被起訴下,開記者會且指證歷歷的舉措,既違偵查不公開,更背離無罪推定之原則。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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