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金鵝就能下金蛋?

與法官談翁啟惠案與「拜杜法」

◎ 李屏生

翁啟惠案最近密集開庭,法官針對「技術移轉」的流程詳細調查,之前傳中央研究院技術移轉承辦人,二十日再傳中研院基因體中心專利發明人吳宗益博士,這是我國法院審理技術移轉的第一宗案件,牽涉科學技術轉移的重點:金鵝就能生金蛋?

審判長從政府契約的角度,盡責的不斷詰問中央研究院負責技術移轉的承辦人員陳淑珍博士及吳宗益博士,審判長問陳淑珍說:「中研院選擇技術移轉廠商考慮的條件是甚麼?權利金比較高的?創作人的意見?抑或有其他考量?」陳博士以證人身分回答:「專利發明是研究人員的心血,我們選擇最適合的廠商,權利金不是唯一考量,嫁入豪門也不一定辛福。」一語道破新型態的「技術移轉」和一般政府契約最大不同,也是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政府研究成果的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的立法原由。

卅多年前,美國法律規定政府出資的科研成果屬政府財產,須計算所有投入成本後才能將專利移轉給民間,但政府研究絕大部分都屬於基礎性研究,離商品化還有一大段距離,廠商當然不願意冒大風險購買政府專利,造成政府空有專利,卻不能實踐科研成果。後來,分屬民主及共和兩黨的兩位參議員聯合提案,將法規鬆綁,允許政府科研成果,依本國優先及公平效益原則,考量專利運用潛力及對市場影響,授權給最適合,而不是權利金最高的廠商。更重要的是:參與的研發人員也能分配到相當優厚的權利金,法案用這兩位參議員的名字命名,這就是著名的拜杜法(Bayh-Dole Act),它讓美國的科技研究起死回生,經濟學人雜誌說:這是半世紀來美國頒布的最具啟發性的法律,也是我們科學技術基本法的立法原由。

西方寓言有一則故事,上天賜給獵人一隻金鵝,但要他找到最適合的農家孵蛋,農家花了很多的力氣,才將金蛋孵成,翁啟惠案的審理,確實讓我們的司法界首次接觸到新興契約及科技法律的蓬勃發展,科技移轉如果沒有辛勤努力,金鵝不一定就下金蛋,法院在審理翁案的同時,也請考量科技法的原意,不要把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生技金鵝一併給殺了。

(作者為法學博士,任教大學法律系,專攻國際技術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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