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礦業法的原民諮商程序

◎ 游成淵

行政院日前召開院會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其中最受矚目的,是業者申請礦業用地時必須踐行原基法諮商同意程序,保障原住民權益。這可說是目前涉及開發行為法規中,少數落實原民諮商程序的法令,具有重要意義。不過,原民諮商程序進入礦業法,仍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此攸關原基法的理念能否落實,也同時影響到開發者的成本評估與開發意願。

原基法規定政府或私人在原民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地進行開發,應諮商取得原民或部落同意,並得分享利益,原民會並訂定諮商同意辦法以辦理。可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目前仍在劃設中,迄今仍不明確,且同一土地可能為不同原民或部落領域而重疊。周邊一定範圍土地,究竟是在原民或部落多少距離或範圍,相關法令也沒有定義。現制下既難以確定原民土地、部落範圍,特定開發行為是否需進行諮商,實難確定,即便要諮商,該通知哪些關係部落,也不清楚。

其次,諮商程序,需針對應進行同意事項所在地的關係部落來辦理,而關係部落,是以同意事項坐落地點與實施範圍所位處的部落區域,及衍生影響所擴及的部落區域來認定。問題是,什麼叫衍生影響?如何判定其擴及程度?均不具體也沒有標準,且部落區域範圍,更因摻雜文化、歷史等多項因素而難以界定。諮商辦法雖然規定由地方機關認定,有困難可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但若認定後仍有爭議,開發者恐將面對冗長的救濟程序,甚至是抗爭。加上部落還在陸續設立中,如何判定達到諮商辦法所定的過半數關係部落參與門檻,也是問題。

況諮商辦法定義的關係部落,與原基法所定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概念似不同。且關係部落有機關認定機制設計,但周邊一定範圍究竟到哪裡,怎麼判斷,由誰認定,目前也無規定或配套。

本次礦業法修正廣為各界矚目,行政院亦回應各界呼聲,提出了兼顧各方需求的修正案內容,深表認同,而原民諮商程序的完備配套,是礦業法納入原住民保障的理念能否落實的關鍵,本文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相關配套程序的修訂,方能落實修法美意。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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