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管轄權已是國安問題

◎ 宋承恩

台灣人涉嫌犯罪,卻由中國行使刑事管轄權,或許會讓深信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人,感到驚訝。但這是自2011年以來即在實務上不斷發生,且近來愈發嚴重的現象。在此意義上,這早已是國安問題。如果國人還需要提醒,李明哲案與2017年12月15日西班牙法院判決121名在西班牙涉嫌詐騙的台灣人,可以被引渡到中國受審,只是最新的兩個令人極度不安的案例。

台灣人在中國的領域犯罪,或者如果台灣人被認為是中國的國民(實際上不是),此時中國追訴台灣人所涉的犯罪,我們沒有話講。畢竟,世界上每一個國家,包括台灣,都有領域的屬地管轄權(即使對外國人涉案),與對其國民的屬人管轄權。在台灣的實踐,前者,例如林克穎(英國人)或周泓旭(中國人)在台灣犯案;後者,例如發生在1984年的江南案(台灣人在美國犯案)。在這些案子中,其他國家對於台灣行使刑事管轄權,是沒有爭議的。

但跨國詐騙與李明哲案,則是另一回事。前者涉及台灣人在第三國領域內涉案,後者涉及台灣人在台灣的行為。

此時,中國主張並行使管轄權,就大有問題。可悲的是,這些事件變本加厲的持續發生,而且台灣的政府不但至今未能提出有效的對策,官員甚至沒有正確的認識。至少,也應該探究一下中國可能的管轄權基礎何在。

台灣人涉嫌犯罪,卻由中國行使刑事管轄權,是自2011年以來即在實務上不斷發生,且近來愈發嚴重的現象。圖為今年10月柬埔寨政府配合中國要求,將19名涉及跨國電信詐騙案的我國國台強行遣送中國。(路透)

跨國詐騙嫌犯遣送中國已成常態

近年來第一起台灣人在其他國家涉案,而被押送至中國受審的案例,是2011年的菲律賓遣送案。該案中國公安部與菲律賓國家調查局所組成的專案小組,在馬尼拉逮捕涉及跨國詐騙的24名嫌犯,其中14人為台灣人。2011年2月2日,菲國方面將14名台灣嫌犯交給中國,並以「一中原則」作為正當化依據,引發極大爭議與強烈批評。台灣採取強硬的態度,歷經4個多月協商,將嫌犯從中國遣返回台。菲國事件後,雙方建立「東南亞合作模式」,同意暫時擱置主權及司法管轄權爭議,針對電信詐騙等重大跨國案件,承諾雙方可以將嫌犯「各自遣返」。

但2016年4月間的肯亞案中,中方並未遵守「東南亞合作模式」,而是運用外交力量,在涉案台灣人被肯亞法院無罪釋放後,將8名主嫌強押至中國,引發嘩然。雙方往來中,中國方面主張此舉的依據是犯罪被害人多為中國籍且受害情節嚴重,進而主張中國具有「屬地」管轄權。事實上犯罪「行為地」與「被害人所在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將被害人所在地視為「犯罪結果地」,藉以主張優先的「屬地」管轄,是概念上的偷渡。台灣官員對於管轄權的處理,則更為荒腔走板:先是主張台灣沒有管轄權,事後又改口認為依照兩岸條例第75條,台灣對發生在中國的犯罪,仍主張管轄權。這一切都紀錄在立法院公報的委員會紀錄中。實際上,不論中方所主張的審判管轄權基礎能否成立,在第三國違背當事人意志強迫解送的行為,已涉及執法管轄權的擴張。

事情並沒有停留在此。較少人注意的,是2017年又發生了至少三起中國在第三國強押台灣人的事件,分別是7月13日在馬來西亞押了17人、7月29日在印尼押了22人、10月28日在柬埔寨押了19人。法務部在對這些事件的新聞稿中,只是軟性的主張雙方應合作打擊犯罪,既未質疑中方的管轄權基礎何在,也未抗議中國刻意越過台灣政府,直接對在第三國的台灣人執法。

李明哲案中國毫無管轄權

若說在跨國詐騙案,中國主張其國民是被害人,或犯罪關鍵事實(金錢的轉匯)發生在中國境內,由其司法部門偵辦,證據蒐集較為便利,其對李明哲下手,則是毫無管轄權基礎。李明哲被控的行為,絕大部分是在台灣所為;行為地既不在中國境內,李明哲也不是中國國民。如筆者先前的文章所示,其他的可能基礎也無一可以成立。故且不論中國恫嚇台灣言論市場的意圖昭然若揭,也不論該案取供與程序上的種種瑕疵,台灣政府對此案的表態,最強的也只是主張李明哲無罪,並未正式質疑中國究竟憑什麼審判此案。請問,政府如何能確保台灣人在中國境外的行為,不會因為干犯了中國眼中的「罪行」,而受其刑事訴追?

一中原則藉屍還魂

12月15日西班牙法院引渡121名台灣人至中國的判決,最令人憂慮之處,是以司法判決認定台灣不是國家,且是中國的一部分。程序中律師抗辯,台灣籍的被告不應引渡到中國,但法院認為,國際法已越來越接受「一個中國」原則,而在國際社會,除了台灣的邦交國以外,都認為台灣屬於中國。加上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與歐盟、西班牙也沒有外交關係。而西班牙和中國則有簽訂引渡條約。基於上述考量,法院允准將台灣人引渡至中國。實際上就是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把台灣人視同為中國人,而完全沒有認知到實際上中國並不統治台灣。

在涉及外交的案子,有時法院會徵詢行政部門的意見。前述「一個中國」或台灣是否屬於中國的見解,有可能是法院採行西班牙外交部所出具意見的結果。其中把外交承認或是不是聯合國會員等因素,列為決定國格的關鍵,多有可批評之處。可以推知中國運用外交力量,在國際上強推它所定義的一中原則。實際上,這既不符合事實狀態,也從未被國際廣泛接受。

不論如何,在具權威性的司法判決中,出現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的認定,與之前菲律賓或肯亞案中所見的聲明交鋒是不同的,對台灣造成更大的傷害。我們要問的是,是誰讓國際上普遍有此認知,認為大多數國家都接受「一個中國」?甚至誤認在台灣實際上接受中國的統治或管理?除了中國以外,台灣歷屆政府,難道沒有責任?

我們理解蔡政府不願在對中關係上生事,「維持現狀」政策背後的苦心。但由以上一連串事件看來,中國擴張管轄權已經涉及台灣人民在海外甚至台灣的自由與安全,早已是不得不處理的國安問題。政府應集中資源,尋求一切法律與外交的手段,至少應向國際嚴正聲明,絕對不接受中國此類作法。當中國軍艦戰機執行繞島操演,我們仰賴國軍保衛自由民主體制。在管轄權的爭奪中,誰來保衛台灣人民?

(作者為英國牛津大學國際法博士候選人、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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