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傳賢
獵雷艦採購爆出慶富詐貸案,立院財政、國防兩個委員會分別成立公股行庫聯貸真相調閱及獵雷艦案調閱專案小組,引起各界高度關注。但從過去曾經行使調閱權的拉法葉艦、國安密帳、幻象戰機採購等案的紀錄推論,文件調閱只是一場虛張聲勢,威嚇行政的工具,立委在高度政治敏感的氛圍及缺乏專業的無力感下,最後的調閱報告將不了了之,真相恐仍將石沉大海。
立法調查權係立法職權所必需的資訊獲取權,更是行使憲法職權的重要工具,故常設委員會有義務對行政部門的失職或弊端進行調查,除及時糾正某些行政上的偏差措施外,更可作為政治制裁的依據,法治國家因此賦予其國會調查權享有一定的強制力,以樹立國會的權威。
立法院於一九九三年依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在其組織法中增訂了文件調閱權,但受到監察權等相關法制的限制及缺乏配套措施,始終未能發揮開放政府、發現真相的功能。其主因乃調閱權僅能要求有關機關將文件送達指定場所,調閱委員只能看,而不能問,如遇到機密案件,幕僚人員也無法參與,即依立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錄音或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帶離查閱場所。實務上,所調閱的文件往往有數百份之多,且部分資料是外文,並在國家機密法、銀行法或個資法的限制及高度政治角力的情況下,立委本身如缺乏專業性,亦無幕僚協助,調閱報告的彙整與撰寫如何完成?
二○○四年間釋字五八五號解釋宣示了立院國會調查權,並確立可使用的調查方法,包括文件調閱權、要求出席作證或陳述意見,與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員(組織)等三種。各黨團雖曾提出增訂調查權的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但迄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立法院文件調閱的運作成效不彰,不無損害國會尊嚴,調查權的修法實刻不容緩,建議加強得委任專業人士獨立調查的規範,以補救立委欠缺專業能力的缺陷。此外,應修正監察法,明定立委就人民請願案件得函請監察院調查。監察院於調查報告完成後應逕送該立委參處,以發揮兩院合作達成陽光政治與解決民怨的目的。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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