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基勝
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發生火災造成九死二傷。據報載,侯副市長指示警察局儘速偵辦縱火嫌犯,並報請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追究歷任房東責任。
茲遍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僅有關於建築物縱火(第一七三條及第一七四條)與「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第一九三條)之處罰規定。違反「建築法」關於室內裝修之規定者,對於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僅有行政罰鍰之規定(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因此,房東應否負刑責,顯然是法制問題。再者,遍查立法院審議中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及其審議紀錄,有關租賃住宅物理上的居住安全問題,也未見充分討論,遑論制定相關規定,難謂沒有缺漏。
與其事後探討如何追究房東的民刑事與行政責任,不如未雨綢繆以防止發生不幸事件。所以,吾人何不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中,增訂強化租賃住宅之居住安全規範,並對「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課以檢查出租住宅居住安全之義務,俾使負起更積極的管理責任。否則,只倚賴政府的建築及室內裝修管理,與消防檢查及緊急救災,顯然不足以確保租賃住宅之居住安全。
(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