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許玉秀/修憲的必要與急迫

許玉秀/前大法官

憲法的不正常化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遭廢止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被制定的目的,就是凍結部分憲法條文的效力,所以如果和憲法本文互相牴觸,理所當然。而憲法增修條文,除掉一些經宣告不再適用的條文之外,和所有維持原樣的條文,應該就是互相補充、同時適用。於是如果同時適用的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竟是互相打架的,那麼如何互相補充?

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是最常聽到的批評。這個批評來自於總統在總統府召集的行政權決策會議,不是用黨主席的名義,而導致黨政不分,就是遭質疑違反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定。偏偏增修條文第二條的總統,獲得人民的直接授權,也承載人民最大的期待,如果不享有最高的行政權,沒有辦法回應人民的期待,人民投票並非要選出一位虛位總統。

憲法第五十三條的行政院,是虛位總統制度下的行政院,憲法第四十四條的總統協調權,是虛位總統才有的。否則總統只能協調行政院和實質上是行政權一環的考試權。縱使監察權在原憲法第一百條彈劾總統的職權已經被廢除,監察權的本質還是監督、糾正行政權和司法權,與行政權居於制衡對立的平等地位,也不是行政權應該跑出來協調的。至於司法權,那當然更是獨立運作,不屬於行政權協調的範圍。於是認為總統召開司法改革會議,有違憲疑義的批評,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背後的憲法原理,並非無據,卻可以根據憲法本文第四十四條加以駁斥。

憲法的名實不副

憲法條文本身遭到棄用、彼此互相打架的,只有這些嗎?走出國門不使用中華民國這個名稱,不違反憲法第一條到第六條嗎?但是至今中華台北、台北辦事處的名稱,用來代表國家的狀況更多,甚至被叫做中國台灣,也得吞下去。沒有權利決定自己叫甚麼名字,這樣的人屬於自己嗎?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國家叫甚麼名字,這樣的國家屬於自己嗎?加上也不能使用憲法所規定的國旗,中華民國政府對外行使職權,一直在違反憲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更不必提這樣的違憲狀態,所製造的陷於恐懼的不自由,幾十年來,對台灣人民的創造力造成多麼大的傷害。

自跳火坑條款

把兩岸關係條例提升到憲法層次,規定到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次出現在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通過的增修條文第十條。到了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第四次修正,成為第十一條。或許是因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不再把中國大陸政權視為叛亂團體,不再把中國大陸視為戰亂地區。既然中國大陸的政權不再是叛亂團體,是合法的政權,他們有他們的憲法,我們有我們的憲法,我們的憲法規定自己的事務就好,規定別人的事務做甚麼?哪一國的憲法會去規範主權所不能及的地區?這不是干涉別人的內政嗎?不但干涉別人的內政,還因為這個條文,中國大陸的人民也享有中華民國的主權,他們為什麼不能投票決定中華民國的存亡?為什麼不能投票否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這個規定顯然就是為了不讓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制定,可以稱為火坑條款,推台灣人入火坑的條款。

而如果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因此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所描述的國家在哪裡?會讓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所描述的國家消失不見的規定,是不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

推人入火坑的,叫做皮條客。拿憲法增修條文和憲法本文打架的是誰?是當初的執政黨。讓不能全面落實的憲法綁住自己的是誰?是當初的執政黨。不想讓中華民國或台灣獨立自主的是誰?當初的執政黨。推台灣人民入火坑的人是誰?是當初的執政黨。當初的執政黨是推台灣人民入火坑的皮條客,現在的執政黨如果不作為,就是不作為的共同正犯。而知道自己在火坑中,要不要自救?如果再縱容任何執政黨作為或不作為,自己就是逼自己跳火坑的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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