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廢死與鞭刑

◎ 邱世長

近日,有民眾在「提點子」提議,「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加鞭刑制度」,引發正反不同意見者的辯論!對此,筆者認為如果把「廢死刑」,改為「加鞭刑」,是否比較可行?

一談到「鞭刑」,大家都會立刻想到新加坡,一九九三年時,麥可.彼特.費爾的案件。費爾當時年紀僅十八歲,跟家人來到新加坡,只因故意對當地民眾的車子塗鴉與砸玻璃,並涉嫌偷竊,除了被法庭判處罰金,還慘遭四下鞭刑,美國政府求情也沒用,讓新加坡的鞭刑自此在全世界一夕爆紅。

不過,新加坡民眾會支持鞭刑,有其文化背景,新加坡許多家長也會用藤條懲戒子女,因為法律沒有禁止對子女的體罰,但是台灣禁止體罰。就歷史背景而言,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國刑法,適用鞭刑的罪犯包括:搶劫、嚴重偷盜、性侵犯等,因此這類不當行為就會被抑制。

根據新加坡經驗,鞭刑三下就有可能休克,傷口得一個月才能癒合,因此,台灣若真要引進鞭刑制度,必需要有「獄醫」在場,才不會衍生意外,鬧出人命,讓「加害者」變成「受害者」,模糊了原本懲罰罪犯的本意與焦點!

新加坡法律一共有超過四十種不同的罪行都適用鞭刑,包括:綁架、暴力搶劫、吸毒、破壞公物(包括塗鴉、噴漆)、性侵犯等。不管我國政府是否支持鞭刑,給人民一個「安心」的生活,不就是人民最基本、最卑微的訴求嗎?

(作者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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