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妨害公務 不是警察恐嚇人民的工具

◎ 柯宗賢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高雄分會的機車族們預計在高雄市技擊館前「路過」,不料「情資」先行被警方得知,大批員警準時到場,並對群聚在路邊的機車騎士大舉盤查

其間,帶隊的高雄市警局苓雅分局交通組長楊境恩,因為三名騎士分別表示「將於路上繞兩圈」、詢問「要依照哪一條法律開罰」,及「以設備對警方盤查過程錄影」,楊境恩連續三次指責上開行為已經「妨害公務」,同時失控要求派出所所長「你不帶走(騎士)我就處分你!」這些言行在短短不到三分鐘內就一氣呵成。影像經由媒體披露於大眾後(https://www.facebook.com/PT.MotoDaily/videos/1668903989807993/ ),不禁讓人質疑,難道「妨害公務」真的有那麼好用?

刑法第一三五條的妨害公務罪,無論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都是以施強暴脅迫的行為為其要件;換成大白話來講,就是用打的、或是揚言要打來讓公務無法順利執行。依照影片的內容,騎士根本無法構成「強暴脅迫」的要件。

另一個楊組長講得出要件的「以不當言行嗆聲」,指的顯然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但公務員本來就有依法行政的義務,人民問你法源依據,竟然被楊組長當作是「不當言行嗆聲」而主張妨害公務,顯然也是拿著雞毛當令箭。

至於對執行公務中的警察錄影,行使職務的當下,警察本來就代表國家的公權力。人民在公開場合對行使職務過程錄影蒐證,法院更早就肯認這是人民監督執法手段之一。這樣你也說是妨害公務,我只能說是貽笑大方。

回到影片的情況,當下除了一名騎士被以近乎逮捕的方式帶回警局外,楊組長更夥同另一名警察上前指著鏡頭,恐嚇錄影者這是「妨害公務」,要求收起錄影設備。幸好最後影片仍然留存,不然一般人民真的無法了解,我們警方的某些人員在執法時,有多麼倚重「妨害公務」來讓人民噤聲!

(作者為律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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