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陳妙芬/「文策院」設立與文化基本法

陳妙芬/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行政院長賴清德九月底在立法院施政報告,成為第一位提出「文化台灣」及「文化為施政重點」的閣揆,日前賴院長視察文化部、客委會及原民會時更提出商品秀「台灣主體性」、納入「文化元素」的期盼,並舉例如鄰近日、韓等國商品表達自身文化特色、著眼長遠創造文化及經濟價值,文化部長鄭麗君也重申「由下而上的」觀念:不要治理文化,而是要文化治理。文化治理新模式在討論多時的《文化基本法》新草案中有明確規範,各界都在關注能否立法通過及落實。而基本法尚未制訂,隨著前瞻計畫及文化預算大幅增加,文化部已快速進行組織調整,並規劃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以打造國家隊。

這是歷史上彷彿最接近實現「文化國」的時刻,台灣自二○一二年文建會改制為文化部以來,文化部門組織改造一直是重要的法律政治課題,國內對文化治理研究尚在起步,攸關文化治理基本規範─《文化基本法》的制訂,經過全國文化會議無數討論後,新草案仍在行政院審議中。與此同時文化部成立任務型的「影視投融資專業協力辦公室」於四月開始運作,按《一○六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要點》提供計畫申請及補助,近日公布第一次通過初審名單,官方也正式將ACG動漫遊戲產業列為文化內容開發補助重點。承擔文創媒合重任的「影視投融資專業協力辦公室」,據聞未來就將擴大轉型為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

廣泛使用「文化內容」一詞,如欠缺定義和解釋,將來適用恐有問題。官網公開《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看似只涉及組織規劃,實則為文化治理的一個新指標。「文化內容」涉及文化表達的基本權利,跟「文化身分」密切關連,根據二○○五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三十三次大會在巴黎通過、二○○七年正式施行的《保護及促進文化表達多樣性公約》第四條定義:「文化內容,指源於或表達文化身分的象徵意義、藝術層面及文化價值。」各國有權利及義務對於「文化表達」及「文化內容」的多樣性加以保護和振興,以德國參照歐盟法的《德國電影製作振興準則》為例,特別制訂了電影獎助政策中所謂「文化內容」包括:使用德語、主要角色之一為德國人、運用德國象徵元素、取材於德國或世界歷史、表現藝術家或藝術類型、取材哲學或宗教世界觀議題、處理人民及少數族群生活形式、處理知識性主題或自然現象等(參考DFFF-RL, A-Block)。法國的《電影及動畫法》增訂動畫遊戲免稅亦規定符合文化內容項目,包括具有敘事性、使用法語及歐盟各國語言、取材自歐洲歷史或藝術遺產、藝術性的創新等。

文策院設置條例草案楬櫫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為設立依據,文創法於二○一○年制訂是以文創產業發展為宗旨,並未使用文化內容的概念及解釋,政府原規劃依文創法第七條設置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的構想,於今改名及改制為「文化內容策進院」有其時代意義,宜隨法制化進程納入公約及《文化基本法》原則思考,保障人民文化基本權利、建立「公民參與文化政策形成之常設機制」(《文化基本法》二○一七年全國文化會議版草案第一至八條),藉由下而上治理模式可提高產業運用文化元素時,對觸及文化挪用及文化歧視的敏感度。目前文策院設置條例草案中,規定將由文化部或提請行政院長聘任董監事及董事長(得兼任院長),但僅設由董事會邀請組成的「諮詢會議」性質的社會參與管道(草案第六、七、十、十八、二十八條),如何加強民主參與常設機制、與其他中介組織如「國藝會」和「中華文化總會」等資源整合及分工,仍須積極與社會對話和研議。

《文化基本法》完成立法前並非法治空窗,政府逐漸擘畫出文化治理方向,期盼更周延納入文化內容相關公約、文化基本權利及民主參與原則,做為組織改造及設立文策院的根據,以開展文化台灣之路。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自由共和國》強力徵稿

《自由共和國》來稿請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職業、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包括區里鄰)、夜間聯絡電話、銀行帳號(註明分行行名)及E-mail帳號。

刊出後次月,稿費將直接匯入作者銀行帳戶,並以E-mail通知。
文長1200字以內為宜,本報有刪改權,不願刪改者請註明;請自留底稿,不退稿;若不用,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一稿多投。

《自由共和國》所刊文章、漫畫,將於 「自由電子報」選用,不另外奉酬。
Email:republic@libertytimes.com.tw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