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吹哨者條款 遠雄善後第一要務

◎ 劉一德

針對新北市新莊及土城土地開發弊案、台北市大巨蛋弊案,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遠雄公司創辦人趙藤雄、新北市議員周勝考與前營建署主秘洪嘉宏、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負責鑑定大巨蛋防火避難性能的台灣建築中心前執行長許銘文等三十一人。涉案人士遍及雙北市的官員與民意代表,甚至包含委外的鑑定委員,連同先前桃園與新北的合宜住宅弊案,遠雄集團已然建立起非常深厚的政商利益輸送集團。

如同電影「黑金」中的著名橋段,梁家輝飾演的黑道大哥透過「圍標」與「綁標」操控政府的包案,再與官員勾結以極低的建造成本交差了事,我國的工程發包總是與貪污、圖利、放水等負面形象連結。就算是一九九八年立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試圖將採購、發包制度法制化,至今的二十年間,政府工程弊案仍然層出不窮。

追根究柢來看,政府採購案無論再怎麼「法制化」、「制度化」,都無法擺脫非常濃厚的「人為判斷」色彩;這是因為雖然可以透過公開招標等相關規定,盡可能減少人為操弄等不公平現象,但決定資格是否符合的是委外的鑑定委員、決定最終得標者的也是審查委員,因此給予廠商與官員許多上下其手的空間。

另一方面,政府採購案同時具備難以被追訴的特性,往往行賄者與受賄者都能夠從中獲得利益,導致無人願意出面揭發這種內部關係,只能仰賴政府單位或公司行號的內部告發,或是等到悲劇發生後,才能夠從偷工減料的工程中,回過頭追訴當初發包時的弊案。

有趣的是,面對政府弊案,各國法制均制定有「吹哨者條款」,透過完善的工作及人身安全保障,讓吹哨者能夠無後顧之憂。但我國的立委諸公卻始終不願意正視「吹哨者條款」的問題;甚至在二○一一年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讓民眾失去出面告發政府官員要求賄賂的動機。

遠雄弊案所投下的震撼彈,一方面炸開台北、新北與桃園等地方政府內部,早已被企業滲透,無法公正處理政府採購的腐敗;同時,更敦促著我們必須重新思考我國政府採購制度,以及檢討「吹哨者條款」等配套措施。否則人民的納稅錢與生命安全,完全操之於政府官員的良心;但在遠雄弊案爆發後,我們還可以相信誰呢?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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