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李素華/技術標準專利權的美麗與哀愁

李素華/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新近公平會重罰手機晶片商高通(Qualcomm)新台幣二三四億元,在政府不同部門、科技業、公平法(競爭法)與智慧財產領域引發激烈論戰。持平而論,公平會歷經兩年八個月調查,不論最終結果是處分或不處分、罰鍰金額高或低,均會招致各界批評。高通的專利授權行為是否構成壟斷(獨占地位濫用)、公平會處分是否適當或罰鍰是否過高,涉及事實認定及案件資料判斷,筆者無意亦無法論斷,僅從長期觀察國外類似案件的觀點,提出其他面向的思考。

一、國際間真正由公平法執法機關處分標準專利授權案件,數量相當有限

近七、八年來,高通、Motorola、蘋果、Samsung及其他技術標準專利爭議,雖如雨後春筍,但國際間真正被公平法執法機關裁罰的案件,其實相當有限。根據筆者初步研究,中國大陸、韓國、印度及歐盟有正式的處分。高通在中國及韓國(兩次)的處分案已為國人所熟知,歐盟執委會在二○一四年間處分Motorola;針對高通,執委會於二○○九年底中止第一次的調查程序,二○一五年間開啟的第二次調查,仍在進行中。今年初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向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起訴,認為高通的晶片專利授權行為違法,目前由法院審理中。除前述案件外,美國FTC早期雖有幾件技術標準專利的處分案,但案由事實為企業濫用程序,使專利權成為技術標準內容,FTC認為企業是以不當方式取得市場上的影響力(獨占地位)。這些案件內容與公平會日前處分的高通案迥異,且其事實相較單純且容易證明。

國際間標準專利授權爭議的最大戰場,其實是在法院,美、英、德、法、荷、日、韓、中國大陸及印度,都有為數甚多的案件及法院判決。企業起訴主張專利侵權,被告抗辯標準專利權人有授權義務及授權條件不當,最後由法院認定被告應支付的合理授權金數額與授權條款(FRAND)。

由公平法執法機關或法院管制標準專利授權行為,看似無太大差異,但其影響力與衝擊截然不同。由法院在專利侵權案件判斷授權契約內容是否適當,可以審酌案件事實、雙方當事人談判程序與方式、行為人的惡意或善意,繼而作出公允的結果,避免偏袒專利權人或技術使用者。反之,由公平法執法機關正式作成處分是全面性的,不論是有意或無意、直接或間接,均有政策上的宣示意味:強化專利權保護或限制專利權行使。

二、公平法執法機關型塑智慧財產相關產業發展與運作

公平法執法機關處分的案件類型,智慧財產雖僅為其中一小部分,卻有特殊性,由公平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即可看出。就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案件,公平法執法機關的一舉一動,均深深影響及型塑智慧財產相關產業的發展與運作,以美國為例,FTC執法攸關專利法的修正與實務發展、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空間與限制。

智慧財產制度的運作,有重要的政策意涵,藉由賦予權利,發揮鼓勵文化發展、發明與創作的政策目的,以促進產業及工商企業發展、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與維持市場公平競爭。因此,公平法執法機關對於介入智慧財產權人的權利行使,包括授權對象與契約內容,向來持謹慎態度,避免對研發與創新造成負面影響,即便是面對標準專利權案件,亦然。此點正呼應前文所指:標準專利權及授權案件雖在法院遍地開花,國際間由公平法執法機關出手管制的案件,仍屬少數。

從整體經濟利益、排除進入市場障礙的角度來看,技術標準專利權有重要的貢獻,亦回應專利法獎勵研發及發明人將技術資訊分享社會公眾的立法目的。反之,標準專利權人處於關鍵地位,對於產業活動有重要影響力,可以透過授權契約為不當約定或請求不合理的權利金數額。公平法執法機關在案件處理上如何拿捏,不僅不易,亦會影響智慧財產相關產業的發展與運作,執法上或多或少需考量國內產業規模與優勢、投入創新研發程度、對標準專利權的倚賴程度等諸多因素。因此,公平會在我國的定位雖為獨立機關,但針對智慧財產事件的執法結果,不免因攸關產業發展與智慧財產政策落實,而引發經濟部關注。

三、政府機關針對高度爭議案件應有更公開透明及細膩的執法程序

高通處分案招致批評的原因,大多與公平會調查程序的透明度與細膩程度有關,因而在處分結果出爐時,一片錯愕,也有業者認為難以確知高額罰鍰的計算基礎。案件爭點及執法所影響產業既為高科技業者或智慧財產相關產業,公部門執法機關在調查程序中,似應儘可能以聽證或其他方式,聽取產業及實務界的聲音,因為公平法與智慧財產權法本來就是規範產業活動的法律。以智慧財產法院運作為例,雖為專責智慧財產案件的法院,但技術研發及產業活動的內涵,是我國法學訓練及司法人員養成過程極為欠缺的一環,即便是選任至智慧財產法院任職及有技術審查官協助的法官,亦同。新近智慧財產法院針對法律見解建立與法律適用有重要性的案件,仿照美國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廣徵各界意見,藉此將產業實務及學界見解納入。政府機關執法者的業務專業性,應無疑義,但公部門業務與職業環境,畢竟迥異於私部門,更何況是處於高度競爭壓力、國際挑戰瞬息萬變的科技及智慧財產相關產業。

另外,對於重要或高度爭議案件,公平法執法機關未來應考量有公開透明的執法程序。本案作成處分前,各方只能從零星新聞中略窺公平會執法方向。觀察美國及歐盟的公平法執法機關,第一時間就在網站公開所調查案件的可能違法行為、違法原因及內容、中止調查的原因;受調查企業為免除受罰所提出的改正措施或承諾,亦會公開及徵求各界意見。公開透明的執法程序,固然增加執法機關的行政成本,亦使行政機關的一舉一動受到檢視,但事前的充分溝通不僅有助於外界日後接受處分的結果,對受調查企業亦會產生一定的公眾壓力。

南韓歷經金融風暴重創及經濟不景氣衝擊,不再甘於擔任美歐日企業的工廠或代工廠角色,在政策引導下,產業積極轉型及正面迎戰國際化競爭,經過十多年發展,已可明顯看到過去投入研發與累積智慧財產的成果。觀察中國大陸最近一年多的產業與智慧財產發展,可以發現在立法與司法實務面已經轉而強化智慧財產保護。我國高喊產業轉型、鼓勵技術創新及強化智慧財產相關產業發展已逾十餘年,公平會高通案引發的支持與反對聲浪,是我國在發展高附加價值產業或知識服務業階段,所不得不面對的美麗與哀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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