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論壇)早日釐清「固有疆域」的意涵

◎ 陳逸南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十月十三日在立法院質詢時追問「固有疆域」等問題,行政院長賴清德答詢反問,「妳今天說我當行政院長,我可以管到習近平國家主席所管的範圍嗎?這已經超過現實了嘛!」賴揆認為,探究這個問題,不過是呈現台灣的社會分歧,沒有意義。

依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二十八號解釋指出: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許宗力教授(大法官)在《憲法與法治國行政》(二○○七年一月二版)第二百二十七頁指出:增修條文第十條(現改列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這一條文對兩岸關係的重定位尤其重要,它除了賦與對大陸法律之承認憲法基礎外,傳達出的另一重要訊息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地域效力不再及於中國大陸,而只侷限於台灣。

行政罰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惟大陸地區是否為此處所稱之「中華民國領域內」,由於「固有疆域」的意涵未能釐清,導致行政管轄權之適用範圍,存有紛擾。通說認為行政管轄權不及於大陸地區,此與前述賴院長見解相近。目前,有些行政機關卻採行相反的見解,產生不少違法與不當的行政處分,人民需要訴願及行政訴訟,勞民傷財,也引起不少民怨,有待改革。

細讀十月十五日王景弘「『台灣』務虛務實六十八年」專論之結語,確保台灣與中國互不相隸屬的狀態,獨立生存在國際社會。這也是當前絕大多數台灣人民可以接受的底線。建議政府早日釐清「固有疆域」的意涵,消除台灣的社會分歧,確保台灣的主權地位,讓國人團結一致,依國際法「住民意願優先原則」及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人民自決原則」,台灣人民共同來選擇過著幸福及尊嚴的日子,不容外力的恫嚇與干涉。

(作者現任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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