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憲同/大畏民志 ─寫給馬英九和唐玥法官的一封公開信

林憲同/律師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洩密案,二審無罪定讞;藍營人士額手相慶。實則,北檢公訴的馬案業經檢察官上訴,即將在高院進行審理,這才是馬氏能否真正脫身的關鍵所在。因此,我再寫本文。

「大畏民志」出自大學釋本末;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孔夫子這段話係指:聽訟者(法官)都應該敬畏人民的智慧與觀感。今天,馬案無罪是判決錯了;全民都有那個法律常識去做判讀。因此,對於唐玥法官而言也可改稱「大畏民『智』」。至於「無情者不能盡其辭」這句話,則更像是孔夫子在說給馬英九聽的;因為「馬案」也讓全民看到:馬英九在法庭上根本是心虛而在編造脫罪理由而已。因此,本文稱為:寫給馬英九和唐玥法官的一封公開信。

「馬案」一審判決只有一段文字可讀而已。唐玥法官認定:馬英九確應構成洩密犯罪,但依憲法第四十四條則可以阻卻違法云云。因此,馬案二審攻防焦點,盡在於憲法第四十四條。

北檢上訴書是一篇非常精彩的司法文書。抑且,上訴書第一段話就直指「北院認定『馬英九有罪』」;接著就用全文論述憲法第四十四條對於馬案的適用疑義與爭點。上訴理由共計十六頁;扣除程序性、事實性及證據性的必要摘述以外,關於憲法適用的法理論述部分就達十頁。北檢更引用「『法官學院』吳庚、陳淳文、朱新民、林銓雄、黃榮堅等五位憲法與刑法教授」的論著暨高院黃世銘洩密案判決理由,歸結成為:馬英九並無阻卻犯罪之理由存在!茲介述上訴理由如下:(一)馬英九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洩密行為,顯與「院際調解權」無涉;原審判決係將「院際調解權擴張成為『人際調解權』」。北檢這句淺白又諷刺的用語,等於同時在指摘法官沒有讀懂憲法第四十四條;抑且,更引述三十一位學者聯名指斥馬英九,不是調解而是「『挑撥』院際糾紛」!(二)「馬案」客觀上並不存在院與院間之爭執。上訴理由等於直接指摘唐法官「未善盡調查『被告不利證據』」;法官幾近公然濫權幫忙馬英九脫罪。北檢直指原審係「以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當擴張』憲法院際調解權之適用範圍與界限」。(三)北檢又直白指斥「馬英九在本案並無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之『事實』」;換言之,馬英九在本案犯罪後站在法官面前還在說謊暨犯後不知悔悟。上訴理由引用一○二年九月十六日三十餘名公法學者聯名發表「馬總統已經跨越憲政民主紅線」乙文,歸結成為:「可證馬英九不但沒有調和(院際)爭議之舉,反加促進『(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紛爭。」(四)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非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指之『阻卻違法事由』」;北檢更稱:憲法第四十四條並非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法令」。這又是北檢直斥唐法官的濫權開脫被告罪責,甚至直指法官也沒有讀懂刑法第二十一條。北檢引用「八十六年、八十九年及一○三年陳水扁及馬英九兩位前後任總統『試圖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的三個例證」,進一步說明:馬英九的洩密行為,完全是為了「『鍘王』的私心自用而應認涉有犯罪惡意」。(五)對於北院無罪判決所稱「馬英九所為『符合比例原則』」乙節,北檢也直指其非。北院開脫馬英九稱:「被告擇以私密、不公開方式與江宜樺、羅智強三人討論;並未將(黃世銘)專案報告紙本發放閱覽,其手段尚屬適當,且為達成目的所必須。相較於『國家司法權』遭受行政、立法聯合侵害(註:指柯王關說)⋯⋯『(馬英九的洩密犯罪)亦屬損害最小』」云云。哀哉,馬英九的洩密犯罪竟然可被唐玥法官包裝成為「兩害相權取其『輕』」?!

本文最後要敬質馬英九和唐玥法官如下:

一問馬英九:如果當晚你是在行使憲法職權,除了那句鍘王名句之外,你從總統府記者會到檢察署偵查庭上,前後歷時四年,為什麼從未聽你提到憲法第四十四條做為抗辯理由?!大畏民志;一位身任八年總統的哈佛博士,如果這不叫臨訟說謊,那什麼才叫說謊?!

二問唐玥法官:憲法第四十四條應該如何適用?馬案錯判,絕對不能諉稱:依據法官法的「本於法的確信」;反之,法官在審判程序中的「『闕漏』調查被告不利證據」,則是法官涉有故出人罪。因此,如果二審推翻改判馬案有罪,那麼,本案就不僅止是可受人民公評,而是法官應被移送法官評鑑了。司法常欠人民一份公道,其在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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