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憲同/1912年的中華民國還存在嗎?

配合雙十,總統府前的舞台搭設。(記者劉信德攝)配合雙十,總統府前的舞台搭設。(記者劉信德攝)

林憲同/律師

明天是「雙十國慶」;然則,中華民國還存在嗎?這是前蔣時代絕對禁忌的政治話題;但是,它卻是今日台灣應該嚴肅思考的一個憲政議題。本文認為: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就事實面,一九四九年中共在北京的建政,就等於宣示中華民國的滅亡;再就法理面,國民政府撤守台灣而對台灣地區繼續實施的統治行為,則是違憲無效的行為。前者淺顯易懂,固不待論,後者則是本文論述重點所在。本文謹依憲法理論分成三個層面說明:

先就總統與國家主權來說: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亦即總統代表國家行使國家主權。然則,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蔣中正在南京自行宣布「暫行引退」(或稱「下野」)。蔣氏就是依憲法向國人辭卸總統職位;同時,他也喪失憲法第三十六條的「三軍統帥權」。一九五○年三月一日蔣中正嗣在台灣自行宣布「復行視事」云云,則屬違憲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非常簡單的說:一九五○年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已是「『總統(蔣中正)』缺位;『副總統 (李宗仁) 』棄職流亡美國的無政府狀態」。一九四九年以後由蔣中正代表中華民國在台灣所實行的統治行為,全屬違憲而無效。甚且一九五四年以後,蔣中正在台灣召集國民大會先後進行選舉所產生的第二、三、四、五任總統(副總統);或蔣中正的繼續統帥三軍,這些統治行為與軍事行為也都屬違憲而無效(例如:二二八的「軍事審判」)。本文所稱「『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即是指此而言。

次就國民大會與國民主權來說:

「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憲法前言及第二十五條);亦即國民大會是代表人民實施國民主權。依據憲法規定:制憲及修憲都是專屬國民大會的權力;反之,立法院則不能代替國民大會實施修憲。然則,李登輝於二○○○年四月召集最後一任國民大會,制訂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稱:「『廢止』國大職權」暨改以「『立法院』代行修憲權力」。李登輝的這項修憲,已經徹底做到「毀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的毀憲行為」(對錯姑暫不論)。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六億中國人民共同選舉組織的國民大會及其所制訂的「中華民國憲法」,直到二○○○年李登輝修憲,於焉徹底切割中華民國憲法與今日十三億中國人民的政治聯繫臍帶。因為李氏的修憲行為僅由台灣地區人民行使修憲權力而已;它並不符合憲法前言所稱「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全體國民』之付託」。台灣地區人民在二○○○年選舉代表及制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更是完全砍斷這部台灣憲法與中國大陸國民主權的政治連結;反之,此則構成「台灣的『第二共和』(Second-Republic of TAIWAN)」。台灣不必宣布獨立,卻已達到切割中國羈絆目的,法理在此!北京指稱:「李登輝主政下的中華民國是『獨台』」云云,則是未能看穿李登輝主導憲改的用心所在!

末就萬年國會的法統問題來說:

「法統(legality)」就是指統治行為的正當性。國民黨為了在台灣延續中華民國的法統,這是八○年代以前國民政府一直苦心孤詣營造的一項政治課題。但是,「法統」這個概念也是禁不起憲政體制與憲法法理的檢驗。例如: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任期三年;監察委員任期六年(國大代表任期六年則因另有附加彈性規定而不在此論)。大法官卻於一九五四年以釋字第三十一號替立、監委任期解套成為「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故仍由第一屆立委、監委『繼續行使職權』」。大法官釋憲目的厥在:延續「法統」。大法官本項解釋的用語嗣則另經國民大會六○年代以修憲方式訂入臨時條款;上述大法官解釋及國民大會修憲條文遂創造了台灣社會的「萬年國會」。六○年代藉由戒嚴時期暨為維護法統而創設的萬年國會,根本是違憲而無效;這種完全不符合憲政體制與憲法法理所創造的「萬年國會」,洵致淪為選戰罵名而讓國民黨徹底喪失了執政權!

本來,大法官只能解釋憲法;大法官不能代替國民大會修改憲法而為立、監委創設不符合憲法的無效任期。立、監兩院在民國三十九年及四十二年任期屆滿以後的職權行使,均屬違憲而完全無效!但是,大法官卻仍昧著良知而替立、監委員創設「『違憲』任期」。同此法理,國民大會當然也不能不經改選而逕由國大以憲法增修條文去「賦予自己及立、監委員『繼續行使職權』」。非常簡單的說:「萬年國會」是違憲無效的國會體制。國民黨上述完全不顧憲政法理的毀憲行為,啟動了台灣社會對國民黨政權的不滿,終致累積了在野的選票基礎。二○一六年國民黨終於失去了政權;中華民國只是今日橫亙兩岸「『不統不獨僵局』的一道國家幻影」而已。

台灣又要慶祝所謂「中華民國『國慶』」;面對又要整裝上街的這件國王新衣,全民應該嚴肅來問:中華民國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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