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拚經濟應以興利為要務

◎ 莊均緯

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三奈米製程新廠將落腳南科台南園區,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上任最優先的工作就是拚經濟,由最近的華邦電或是台積電根留台灣的投資宣示,對於正在推動經濟發展的行政團隊來說,都是「打了一劑強心針」。反觀前日工程會主委吳宏謀赴立法院備詢時表示,行政院會將拍板「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將新增俗稱的「防賄條款」,把違法行賄廠商列入公報中,公共工程招標將拒絕往來三年…。在兩相比照之下,台灣的內需營建產業不但得不到照顧,更成為人人喊打的可憐孤兒。

檢視工程會提出此次的修法重點,在於刪除最有利標的限制、二億元以上巨額工程款需成立審查小組、廠商停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工安條件納入招標文件等四大項目,並將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拒絕往來三年。而此次於刪除最有利標的限制、廠商停權應符合比例原則之修法值得肯定,惟工安條件於職安法已有完整的規定及適行的罰則,於採購法修法納入並不適合。而在「防賄條款」之納入,讓此次修法仍傾向以防弊為重點,但採購法開宗第一條:「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乃「興利」與「防弊」為其雙重目的。防弊當然重要,但採購法修法有關興利的政策更應該詳加考量。如現行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採購爭議採「先調後仲」的立法機制,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不出具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即無「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可以強制仲裁」之功能,且造成工程會調解案源眾多進行緩慢,調解委員也大都相同的弊病之下,到最終大多仍走向訴訟一途,不但浪費資源,更是勞民傷財,更與採購法為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之宗旨違背。此次應將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納入修法,將履約爭議經雙方合意得逕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以及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才能快速、合理、公平的解決紛爭,減少法院訟源,真正達到定分止爭的功能,讓採購爭議解決機制步入正軌。

每個人起床後,生活中所有映入眼簾的事物,都是內需工程產業所貢獻,舉凡建築物、公共設施、道路、捷運、機場、碼頭等,其對台灣的重要程序不亞於科技產業,而重要科技能根留台灣確實讓政府為之振奮,但原本就根留台灣的內需產業,是否政府更應重視及扶植。建請工程會能傾聽業界的心聲、多加溝通,應以興利及扶植工程產業為重點,非僅為防弊而打趴內需產業,不但造成工程進度延遲,對國家重要的內需經濟更不會有起色,不要讓此次採購法的修法再讓業界一片譁然,不要使工程產業繼續哀鴻遍野。政府也應全面加速啟動前瞻基礎建設,注入一劑讓國家內需產業重新活絡及提升國家經濟的強心針。

(作者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常務理事暨技師報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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