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如果翁啟惠案採「陪審制」

◎ 李屏生

本次司改國是會議,最大的爭議就是司法審判是否採陪審團制?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涉貪案,正在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翁案如果在美國,以陪審團方式審理,情況又會如何?

法官在近日的庭訊整理了三大爭點,第一是翁啟惠在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經由「產學合作」備忘錄,將「醣分子引劑(Globo-H Allyl)」的材料交給潤雅公司,其二,中研院後來和潤雅公司終止契約,改和浩鼎公司簽約,是否違背職務貪污?前兩個爭點是事實問題,很容易查明,其三,也是最重要的爭點是:檢方認為翁啟惠之前以Optimer公司創始人身分取得的技術股,翁再轉買取得浩鼎的八百張及六百張不等的股票,再經由這些出售股票的資金,以翁女兒名義認購浩鼎三千張股票,是否有對價及違背職務?

如果翁案在美國審理,會由陪審團以「普通常識」來決定翁是否有罪,如果有罪,才由法官來決定刑期多長,陪審團採密集審理,不能和外界有任何接觸,一開始就是「證據開釋」階段,檢方在開庭才能出示證據,法官及社會大眾不能先入為主,認為「起訴就等同有罪」。

檢辯可以對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來爭辯,雙方「專家證人」的證詞就十分重要,「專家證人」必須用很淺顯的文字和語言,甚至用「道具」,讓陪審團了解全貌,透過法庭和陪審團的審理,來和社會溝通,決定有罪無罪的是陪審團,不是法官,這是民主國家「分權制衡」的原則,檢辯雙方如不能用最淺顯的語言讓陪審團了解,案子就無法終結,法庭爭辯也極為精彩,本案在美國可能早已宣判,案件的拖延,對當事人、社會和司法都是極大痛苦,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代表人民掌握民主全部權力,包括司法。

美國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則說:「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人會有私欲,也會貪財,將私欲轉為公利,這是美國「拜杜法案」科學技術移轉法的重點,台灣司法的最大弊病就是法官與人民和社會脫節,司法院或可選定若干翁啟惠案這種矚目案件,以美國的「陪審團」來試行,再決定是否全面採行。

(作者為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專攻國際技術移轉)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