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議事法學觀點看課審爭議

◎ 江榮祥

教育部召開課審大會,審議課綱草案「高中必修文言文課數比率」,發生程序爭議。謹從議事法觀點(Parliamentary Law)略陳意見如下:

一、媒體報導課審大會於昨(二十三)日續審,教育部邀黃旭田律師列席備諮詢程序疑義;有委員稱,教育部不諳法令,借助民間律師,真是丟臉。然而,議事法在美國屬於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個部門,包含國會、州議會在內的各種公、私合議體(Deliberative Assembly)通常設有議事程序顧問(Parliamentarian,國內習稱議事員)專職,負責提供議事法專業諮詢與建議;國內可見台大校務會議長聘劉有恆教授擔任是職,台北律師公會年會也委任張世興律師(現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及筆者先後供職。所以,教育部邀律師列席備詢,其實是值得肯定的嘉舉!

二、筆者分析教育部原來對課審程序的操作構想,可能是:國教院擬訂課綱草案,於「高中必修文言文課數比率」乙節載明「課數比例需符合三年平均四十五%至五十五%」,屬主動議(Main Motion);經課審分組審議會審議,建議修正「課數比例須符合每學期以三十%為上限」,屬一級修正案(Amendment of the First Degree);送審議大會進行分段審議(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相當於立法院議案二讀時逐條討論),有委員分別提議「課數比率須符合三年平均四十%到五十%」及「課數比率應符合三年平均三十%到四十%」兩案,屬於對一級修正案「課數比例百分比」進行填空(Filling Blanks)修正的二級修正案(Amendment of the Second Degree);另有委員提議「刪除課綱文言文所占之比例」,則屬於對一級修正案的替代案(Substitute)。因前開四案皆未獲過半數同意,故主動議原內容未被變更,但仍未確定,尚須俟整份課程綱要草案皆經分段審議終竣後進行全案表決,方得一併確定。

三、暫不論教育部上開操作正誤,整份課程綱要草案既尚未進行全案表決,還未發生「一事不再議」效力,在分段審議結束前,容有以多數決修正「文言文課數比例」空間。

四、爭議源頭應在最初擬訂課綱草案的單位,蓋類此在合議體審議前先期研究並草擬主動議的單位,應具有「審查性委員會」(investigating committee)的性質,所擬草案理不應偏離社會期待,然竟擬具「文言文課數比例需符合三年平均四十五%至五十五%」,則其組成人員及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過程是否確實容納社會多元觀點,或僅是反映少數偏好,自有令人質疑之處!

(作者為律師,曾任台北律師公會年會議事程序諮詢,發表多篇議事法學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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