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在野黨「一事不再議」釋憲盲點

◎ 江榮祥

國、親兩黨聯合就「前瞻」預算爭議聲請釋憲,指民進黨藉由「先提案先表決」及「一事不再議」,實質封殺國民黨提案權,並以多數決阻攔在野黨提出權宜問題、散會動議,係「以程序行為妨礙全體立法委員行使憲法上權力」(引用自現任閣揆賴清德於十二年前任立委時領銜的釋字第六三二號釋憲聲請書),已踰越國會自治,侵犯「憲法」六十三條規定的立委職權。同時,國民黨聲稱,民進黨為通過「前瞻」預算而曲解議事規則,國民黨在新會期審查公務預算當然也要援用。在野黨如前主張,至少有三處盲點:

一、議事法(Parliamentary Law)係建構在合議體(Deliberative Assembly)內的多數派權利、少數派權利、個別構成員的權利、缺席者權利、全體共同權利的平衡之上。在本件中,國民黨居於少數,卻以「案海戰術」企圖延滯程序並癱瘓國會,才是名副其實的「以程序行為妨礙全體立法委員行使憲法上權力」。

二、司法審查得否介入合議體內部議事程序爭議,須視審查客體及瑕疵程度輕重而定;若以立法機關之決議為審查客體,須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法院始得予以審查。即使是在當代議事法的起源國—美國,法院也已作成判例明示,就擁有完整「議事自治」權能的合議體內部所發生議事程序爭議,若未違反國法(the law of the land),法院不干涉。

三、議事法的法源包含慣例(customs)與習慣(usages),也就是從學術論文、會議紀錄、主席或構成員之個人記憶所獲得之「如何使程序進行」的認識。今國民黨聲稱將在新會期審查預算時援用「先提案先表決」及「一事不再議」,反將使之經由反覆實施而成為慣例與習慣。

綜上可見,國民黨在議事策略上目的與手段自相矛盾!面對在立院佔多數而完全執政的民進黨,國民黨若真想負起實質監督的責任,就不能再擺出光扯執政黨後腿的架式,應該理性思考策略並有效執行,如此才是全民之福!

(作者為律師,曾任台北律師公會年會議事程序諮詢、台大民權初步學會會長,發表議事法學專論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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