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評憲兵濫權抓人

◎ 吳景欽

世大運閉幕時,有民眾拿台灣、獨立建國等旗幟,遭黑衣人制止及帶走,事後發現,其身分竟是憲兵。如此情境,讓人感到時光倒錯,憲指部卻指稱,此舉措乃是依法執行職務。惟一個舉台灣旗的行為,有犯任何法律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憲兵雖也是具有犯罪調查權的司法警察,卻須受到檢察官的嚴格監督,更須依據刑事訴訟法來行使其職權。而以世大運閉幕場合來說,憲兵要對人實施無法院令狀的逮捕與搜索,除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的現行犯外,即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四款,因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盤查而逃逸之情況。而一旦為逮捕,也必須立即報請檢察官、法官,來審查行為的合法性,以決定是否簽發拘提與搜索票。

只是拿台灣旗與獨立標語,到底犯了什麼罪?如果將時間拉回到一九九二年之前的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即只要有意圖分裂國土而著手實行,即可該當內亂罪。惟此荒謬的所謂和平內亂罪,早已被廢止,若又將台獨言行當成是犯罪,實不知今夕是何夕。若又因此進行緊急逮捕,甚至未表明身分,更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為罪名告知、緘默權與辯護權保障等,即輕率對人民進行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甚至是言論自由權之侵害,既令人質疑憲兵體系仍存有威權之遺毒,更顯露出對法治與人權的輕蔑。

由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妨害公務罪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的侮辱公務罪,乃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而既然憲兵之逮捕乃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就不能稱為是依法執行,人民即便與之有爭執、爆口角或推擠等行為,也無成立妨害與侮辱公務罪之可能,更不會使執法機關的濫權行徑因此被正當化。甚而面對國家暴力,也可以對現在不法侵害,即非法逮捕所可能觸犯的強制罪,來行使刑法第二十三條的正當防衛權。

也因此,檢察官於處理此等案件時,不能本末倒置地將受害民眾當成是罪犯,更不該對違法濫權的憲兵視而不見。只是證諸過往,如去年喧騰一時的憲兵違法搜索案來看,所有被告全數獲得不起訴處分,也無一人遭記大過,此次的濫權逮人事件,恐怕也是船過水無痕。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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