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官竟成了大法官

◎ 黃帝穎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無罪,各界譁然。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認定馬雖有洩密犯行,但「獨創」憲法第四十四條屬「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認為總統有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判馬無罪。顯然,法官為了判馬無罪,恣意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不惜僭越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專屬權責,更重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若照馬的無罪邏輯,蔡英文總統可就檢察官偵辦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案件,聲稱依據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聽取檢察長報告?尤其是馬前總統無罪、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卻有罪,為避免機關權限爭議,蔡總統可召集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與幕僚一起開會,處理馬與黃世銘的其他偵查中案件?

馬案無罪樹立的標準是,總統在機關首長涉案時,可踐踏權力分立原則,介入偵查中個案。那麼,蔡總統可要求顏大和總長或邢泰釗檢察長,就目前馬英九與不同機關首長涉案之偵查中資料,向林全報告?未來歷任總統都可比照辦理?

正常理解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總統有權就院際間爭議為調解,但絕無法推論出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干預司法,這是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常識。查我國大法官釋字第一號至目前最新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從未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之適用主體、範圍與內涵,但唐法官卻為馬脫罪,搖身一變成為「大法官」,恣意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如果法治國家無法容許蔡總統召集邢泰釗檢察長,以憲法第四十四條為藉口,處理馬前總統與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個案,那就請受理上訴後的高院法官,務必導正北院法官「為馬脫罪」的荒謬憲法第四十四條解釋!

(作者為律師)

◎ 陳勇安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前檢察總長向前行政院長洩密,被台北地院宣判無罪一案,法官竟採用憲法「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做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試問,馬英九「教唆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等資料」的違法行為,與所謂「院際間爭議」行動,有何邏輯關聯?

集合相關院長解決所謂「院際間爭議」,就必須「洩漏並教唆洩漏司法偵查中案件的細節」?這是甚麼神鬼邏輯?

一位法官受人民納稅金供養並手握無上審生判死的權力,就一件證據確鑿的簡單案件,卻以邏輯謬誤的理由去「阻卻違法」,這就難怪長期以來,人民對於執法人員「法條萬萬條,要用自己喬」的無情嘲諷難以澄清!

(作者為譯者、新多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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