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司改會不會白忙一場?

◎ 吳景欽

司改國是會議於紛擾聲中落幕,既讓人懷疑這些司改決議的有效性,且在無法規範拘束下,於未來,到底如何落實,恐更有疑問。

日本於一九九九年,為了因應二十一世紀的到來,即由首相小淵惠三提出司法改革推動之建議。而為能全面且審慎進行司改工作,國會先行通過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並因此於內閣設立,由十三位社會人士擔任委員所組成的司改審議會,以進行日本司法總體檢,並提出改革方向。而這個由兩名法學教授、三名律師及八位涵蓋經濟、勞工、商界、消費者團體等代表組成的審議會,經過兩年訪查、研究,並與各方團體討論後,提出司法改革的三個支柱,即司法改革必須符合人民期待、司法民主化與法曹人員的質量提升。

在提出此三個司改大方向的同時,又在每個目標之下列出具體的改革對策,由於涉及的法律修正繁多,更牽動所有部會,故日本國會又於二○○一年通過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並設立由內閣成員組成,由首相擔任本部長、法務大臣擔任副部長的司法制度改革推動本部,形同傾全國之力進行司改。

相對於日本,我國此次的司改國是會議,僅是由總統府頒布命令,並無任何法定性,故期間多久、委員如何組成、程序如何進行、決議如何形成等,就完全走向人治。而在無法律授權下,也沒辦法如日本司改審議會般,可主動調閱資料、訪談人員或訪查機關,致只能被動接受可能被公機關篩選或美化的卷證。

而在司改國是會議僅具諮詢性質下,勢必得如日本般制定司法改革推動法,以免使決議的實踐落空。尤其此等工作所牽動者,並非僅是法律的更動,而是跨部會的資源整合,甚至是政治制度的翻轉與改造,這也是為何日本將所有內閣部會全納入司改推動本部的主因。只是台灣不像日本的內閣制單純,要成立一個跨部、甚至跨院的司改推動機構,既有權力過大之疑慮,於立法技術上也不可行。故在缺乏法律強制及有效監督下,關於司改決議之落實,恐又回到主管機關身上,既難免於恣意與專斷,也易使司改國是會議淪為背書工具。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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