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值班」應納入勞基法規範

◎ 林家瑜

拜讀十五日謝炎堯醫師「上班、加班和值班的差異」投書,謝醫師依據傳統經驗法則將之區分得很清楚,筆者相當認同,而這也是「勞基法」修正通過後,部分企業和勞工都在抱怨的問題。

筆者的友人在大學擔任校安人員,他們必須輪流二十四小時值班,輪到二十四小時值班時,上班時間便協助處理學生事務,下班後比較輕鬆,可以洗澡、睡覺,與一般下班後的生活無異,只要緊急電話來,再去處理即可。

而這二十四小時值班,約略可區分為前半段十二小時中,有八小時上班、四小時加班,後半段十二小時則為值班;但在勞基法裡卻沒有「值班」這選項,也因此,二十四小時值班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學校又付不出加班費,只好要求他們三個人輪流「值班」。

至於筆者本人則是必須輪值器官移植「on call」,也就是醫院突然有器官要移植時,必須返院上班,而這也算「值班」,不算上班、也不算加班,但院方卻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也不算工時。

筆者認為,「勞基法」無「值班」的相關規定,造成部分須二十四小時運作的企業或單位無所適從,班表排不出來、加班費發不出來,導致有檯面上和檯面下兩種班表以應付勞檢,這並非常態。期盼「勞基法」能適度修正,並將「值班」列入,由企業或單位與員工簽訂相關「值班」合約,以律定值班費用及相關津貼,讓勞方能獲得合理報酬,而資方又能正常運作。

(作者為護理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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