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再少一席立委 窮縣會更窮

◎ 林志忠

最近中選會針對第十屆立委名額分配以七屆立委名額分配計算方式試算,引發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依人口比例分配」規定之訾議。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委,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委為準,自該屆立委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

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之附帶決議,中選會爰分別以第七屆及第四屆立委名額分配計算方式(以下稱第一方案及第二方案)廣徵各界意見。第一方案係以應選名額七十三人核算「第一人口基數」後,未達該基數者,各分配一人後,再由剩餘名額核算「第二人口基數」及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分配名額,如有剩餘名額,再按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至於第二方案係以應選名額七十三人核算「人口基數」,超過該基數者,按其倍數分配名額,如有剩餘名額,則與第一方案分配相同。

中選會以今年六月底人口數試算結果,第一方案,高雄市及屏東縣將各減一席,台南市及新竹縣則各增一席;第二方案,南投縣、嘉義縣及屏東縣各減一席,台中市、台南市及新竹縣各增一席,至於高雄市則維持九席(無增減)。若說採第一方案即違反憲法「依人口比例分配」之規定,恐立論不足且過於牽強。

首先,採第二方案違反行政先例。第四屆立委總席次二二五人,區域席次一六八人,其選舉制度係複數選舉區;至於第七屆立委總席次一一三人,區域席次七十三人,因席次縮減且選舉制度已改為單一選舉區,兩者因選舉制度不同,其名額分配之計算方式自是有別,因而無法相提並論。況且,第十屆立委選舉制度仍為單一選舉區,因此,採第一方案符合行政先例。

其次,採第二方案有違選舉制度穩定性及可預期性。自第七屆至第九屆立委選舉,均以第七屆名額分配為準,已受到政黨及其參選人尊重與遵守,且有期待性。探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精神,自是依直轄市、縣(市)人口變動情形重新檢討其名額分配,並非回溯檢討其名額分配所應採用之計算方式。否則,從第七屆至第九屆選舉產生之立委不就有違憲之虞?

再者,採用第二方案嚴重剝奪窮縣公民之參政權。六都上路後,已加劇城鄉發展落差。然而,採第二方案席次減少者均同為面臨人口老化與人口外流嚴重的南投縣、嘉義縣及屏東縣(席次減幅分別為五十%、五十%、三十三%),席次增加者則為工商發達的台中市、台南市及新竹縣(席次增幅分別為十二.五%、二十%、一○○%),以及席次維持不變之高雄市,其遠較第一方案變動幅度為大。窮縣公民參政權遭受剝奪的結果,將造就「貧者越窮,富者越富」的兩極發展趨勢。

(作者為南投縣政府民政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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