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建築設計競標不應違逆「國民待遇」

◎ 顏慶章

日前媒體報導,台中市政府於去年六月公告,「智慧營運中心」建築設計國際競圖投標,硬性規定台灣建築師必須與國外建築師合作,且讓渡部分主要工作,並給付其三十五%總費用,其中規定略謂:「國內建築師事務所沒有單獨投標資格。」惟經業界表示不同意見後,台中市政府決定修正招標資格,國內建築師可單獨投標。台中市政府如此快速回應,殊值肯定。其中涉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範內涵,宜讓國人有完整的了解。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灣獲准加入WTO時,「政府採購協定」是我國承諾的義務之一。本案台中市政府從事「智慧營運中心」建築設計採取國際競圖投標,提供非我國建築師以「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參與競標,是我國在「政府採購協定」必須遵守的義務。換言之,WTO該協定會員的執業建築師,參與台中市政府的競圖投標時,應享有等同我國執業建築師的公平機會,這就是所謂的「國民待遇」。

一九九五年轉換成立WTO,暨溯自一九四八年運作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這個多邊經貿體系的目標,在排除或降低國際貿易的障礙,並獲有極其豐碩的成果。一九七九年締簽的「政府採購協定」,在確保政府從事採購貨品或勞務時,不得以低於本國提供者的待遇,而施加於外國提供者,即為這個多邊經貿體系的重大成就之一。

探究GATT暨WTO推動「國民待遇」規範的緣由,應可確認各國均積極構思有利於本國業者的競爭條件,而絕無可能採取偏袒外國業者的反國民待遇。台中市政府原聲稱「國內類似案件經驗有限,所以國內建築師事務所沒有單獨投標資格」,倘果真如此,將是全球罕見違逆國民待遇的政府採購案例。

本人欣喜台中市政府快速改正之餘,其中涉及我國在WTO領域應有的決策思維,爰作此敘述。須知台灣已成為WTO「政府採購協定」的會員,承擔該協定「國民待遇」義務並享有權利,台灣執業建築師倘若不得獨立參與台中市政府「智慧營運中心」的國際競圖,將是WTO領域極不雅觀的笑柄!

(作者為我國駐WTO首任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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