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總統做不好卻做成大總統

◎ 吳景欽

針對前總統馬英九所涉及的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再次開庭,並將於七月七日言詞辯論。而此次馬前總統律師團的辯護策略,乃以憲法的總統特權來為正當化理由,更提出憲法學者,尤其是前大法官的意見書為論述依據。只是根據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洩漏偵查資訊,果真屬總統的特權?

在立委柯建銘自訴馬前總統教唆洩密的案件裡,律師團以已洩漏的機密不算機密為辯護主軸。因依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只處罰洩密者,而不處罰被動的機密接受者,故馬前總統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被動聽取檢察總長報告偵查資訊的行為,並不會觸犯刑法。不過,馬前總統於隔日凌晨再叫總長入官邸,要求進一步提供監聽與通聯紀錄等,若報告內容與前一天相同,在馬前總統已經知悉下,就算有教唆的外觀,卻無洩密的實質,自無成罪的理由。只是第二次的資訊必然更為詳細,能否稱為同一,實值商榷,而如此的論述,卻獲得第一審法院的認同,卻必成為第二審攻防的重心。

至於就北檢起訴馬前總統教唆洩密的案件,律師團則將阻卻違法事由拉高至憲法層級,並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及六二七號解釋,以所謂總統特權來為有權知悉未偵結案件情報的基礎。惟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乃是針對三一九真調會條例侵害總統權、司法權,致違反權力分立等所為的違憲宣告。其中對於總統特權的描述,既非重點,更未明確列舉,以此解釋來合理化總統有權知悉偵查資訊的理由,實是牛頭不對馬嘴。

再就前總統陳水扁所聲請的釋字第六二七號來說,最主要是針對總統於憲法所保障的刑事豁免權,是否包括為證據保全所為的搜索扣押及為證人之義務為解釋,實與總統權力無太大關聯。其次,此號解釋雖認為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卻僅限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者,即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才屬此等特權的範疇。故檢方尚未偵查終結的案件,自不在總統特權之範圍。

惟對於國家安全,若法院採取極為寬鬆且彈性的認定,馬前總統要獲判無罪的空間,似乎也非全無,致又凸顯司法因人而異的老問題。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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