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永豐金犯罪結構

◎ 梁銘義

最近永豐金爆發超貸案件,受到社會大眾矚目。這類弊案,不是空前、也不是絕後,與過去台北十信冒貸案、台中商銀劉松藩與曾正仁超貸案,如出一轍,都是經理人舞弊。

金融舞弊,顧名思義,即金融人員以違法手段獲取不法利益之行為,其罪名不外乎貪污罪、圖利罪、侵占罪、背信罪等。金融舞弊若以二分法分類,可分為基層行員舞弊及中高階經理人舞弊兩大類。

行員舞弊,通常是單一個人犯案,例如冒領客戶存款、挪用現金(含竊取付款機現金)等。其犯罪金額通常較小,也容易防範。在嚴謹的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含電腦控制)、稽核制度下,均能有效預防舞弊、發現舞弊。但中高階經理人舞弊,犯罪模式卻大不相同,是一群人聯合犯罪行為,且犯罪金額大、涉案層級高,對銀行、對社會大眾傷害重大。這一類經理人舞弊,不論是冒貸、超貸、假進口不結匯、高價購買行舍或低價賤賣不動產以牟取回扣,一般都由上層經理人主導做案,再由下層人員配合辦理,形成一個共犯結構。

若有下層金融人員不願意配合,其下場往往是遭冷凍,不得翻身。甚至為了排除障礙,直接炒魷魚。因此,下層金融人員縱然熟悉金融法規,明知違法,但為避免飯碗不保,往往迎合上意,參與舞弊。此時法遵制度、內控制度、稽核制度,均告瓦解,形同虛設;因為有一個堅實的共犯結構在作祟。不僅永豐金案如此,台北十信案、台中商銀案,也都是如此情形。

中高階經理人舞弊,其犯罪模式不同於行員舞弊,犯罪者層級高、大權在握,只要一念偏差,就會破壞法遵制度、摧毀內控制度,以遂行其目的。故而,新任永豐金董座邱正雄在記者會上說,「將改善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是官話、也是笑話,因為未對症下藥。如何避免中高階經理人舞弊?除了經理人自律之外,金融監理機關金管會不妨增加金檢頻率與深度、監控異常項目、嚴明法紀、違法究辦。再者,設置金融舞弊檢舉獎金制度,鼓勵檢舉不法,找出金融害蟲,以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存款戶及投資大眾之權益。

(作者為銀行退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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