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犯罪的非刑罰化處理

◎ 簡吉照

治安問題源頭紛雜,若只是將懲罰做為控制犯罪唯一的法寶,對於犯罪源頭問題沒有好好反省,雖然有可能一時解決了犯罪率升高的問題,但難免又會衍生社會關係仍舊無法修補、監所空間不足、獄政成本提高、檢警及法官負荷加重、加害人失去內省及彌補被害人的機會、被害人創傷仍舊無法撫平,以及加、被害人復歸社會的困難等問題。

因此,現今許多先進國家如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刑事政策紛紛以多元方式規定犯罪的非刑罰化處理規範,基於刑罰謙抑原則,限縮刑罰的範圍,打破「罪與罰」之間的對稱關係,兼顧被害人觀點,提供違反者重新復歸社會及再教育的機會,並以「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來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達到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改善短期自由刑弊端,以及有效抗制犯罪之目標。

我們相當樂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召開,對國家司法品質的改革與提升能有具體貢獻,例如為減輕警、檢、院體系過勞的情形,許多司法先進在會中也決議通過,將公益性極低之妨害名譽、通姦等除罪化。近年來,由於我國警察無論在教育素質、專業訓練及民眾對警察整體滿意度與信任度已逐年提升,筆者建議我國可參酌前述國外先進國家,警察人員有權力在執行修復式司法時可扮演主導或協助的角色,打破傳統對警察的刻板印象,將修復式司法的核心概念授權警察單位(分局長層級以上)來主持調解或協商,並參酌日本賦予警察有微罪不處理權的方式,使得警察可實施告誡與警告來處理輕微犯罪。

然在執行初期,為符合我國國情,建議在以不侵犯生命法益、身體法益(如殺人、重傷害、性侵等重罪)的前提下,將調解或協商案件限制在輕微的少年及兒童犯罪、輕微的家庭暴力事件、公益性低的相關犯罪事件。為避免警察機關有恣意作成處分之濫權疑慮,可藉由檢察官的監督機制,以及在警察局邀集相關幹部、專家學者、律師等成立審議委員會的方式,加以制衡。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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