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臨床談「舉證責任倒置」

◎ 謝炎堯

六月五日《自由時報》以醒目的篇幅報導法官告台大醫院的新聞。在眾人期待蔡總統能實現司法改革時,最高法院以「有罪推論」要求醫師舉證無過失,請司法改革委員會注意。

台大醫院舊館。(維基共享)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全世界的文明國家都採用「無罪推論」,唯獨中華民國以醫療糾紛「原告」與「被告」的「資訊不對等」,單獨針對醫療糾紛訴訟立法要求醫師自己舉證無過失,即所謂「舉證責任倒置」。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與「被告」的「資訊不對等」是通例,少有例外,單獨針對醫師制定「舉證責任倒置制」是否違憲?美國的醫療糾紛訴訟,「原告」必須聘請專家舉證「被告」有過失,法官才會受理。

法官太太在健身房運動時跌倒,送台大醫院急診,雖然動刀手術,病人仍然死亡。筆者僅憑《自由時報》的內容做論述。首先要區別是單純的運動時跌倒,或因為心血管疾病而暈倒?如果是前者,應由外科主治,如果是後者,應由內科主治,必要時再會診外科醫師。其次,台大醫院急診的檢傷分類護理師如何判斷?

跌倒的頭部創傷,如果傷及腦幹,多半抵達醫院時已死亡。如果是腦出血,又有三種情況,硬腦膜外的動脈出血,症狀迅速出現,容易診斷,可立即處理,但死亡率仍然極高。如果是硬腦膜下的靜脈出血,或是先天性腦動靜脈畸形出血,流血緩慢且量少,常在受傷後六小時甚至數日後才會出現症狀。因此,在抵達急診室後,醫師要進行問診,有無腦神經症狀,檢查時要記錄意識狀態、瞳孔對光反應和檢查神經系統。以後如果病情有轉變,要考慮是否施行電腦斷層檢查,如果病情沒有轉變,只要人力足夠,應每小時觀察病人一次,做成紀錄;如果持續觀察六至八小時後,病人仍然情況良好,可以讓病人回家,但最好有書面衛教單,告訴病人和家屬,若有頭疼、嘔吐、意識改變或手腳感覺異常,應立即求醫。最後,要考慮病人是死於創傷性腦出血或是心血管系統的併發症?

如果台大醫院確有疏失之處,要考慮台大醫院因醫療制度和健保制度的瑕疵,急診負荷超量、檢傷分類設計的瑕疵和急診醫學獨立成單一專科的缺失與急診醫師訓練制度的不足。

(作者為台灣大學醫學院內科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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