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誰說台灣地位未定?

◎ 沈建德

四月28日是舊金山和約生效65週年,中國抨擊這個和約破壞開羅宣言,而台灣有人說和約使台灣地位未定,兩者都錯。

有關前者,須知照邱吉爾說法,開羅宣言是日本放棄台灣,故金山和約第2條是在實施這個宣言;而後者,依1941年的大西洋憲章「被剝奪主權的民族,重獲主權」、1942年的聯合國宣言「遵守大西洋憲章」、1945年二月的雅爾達議定書「由敵國分離的領土應交聯合國託管」、同年六月聯合國憲章第77條落實前項議定書而在第76條加上「託管的最終目的是讓它自治或獨立」等等,一連串的國際協議,都要使台灣獨立。

若光看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台灣沒說給誰,「台灣地位未定」是對的。可是和約的前言也規定,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意在涵蓋上述國際約定的台獨條款,1950年六月韓戰爆發後,和約修正的過程更明白顯示這個用意。

1950年10月在和約之前,美國提出「對日和約七原則」規定,日本放棄的台灣,地位由英美蘇中決定,超過一年未能決定,則由聯合國大會決定。而美國也向聯合國提議討論「台灣地位問題」,就是料到這四國不可能達成協議,台灣地位勢必要由聯大決定而預作準備。故之後「七原則」的修正案、相關的美英杜艾公報、備忘錄等,都只提到日本加入聯合國,並未特別提到遵守聯合國憲章。

不久美國發現,聯合國內的友邦多認為日本放棄的台灣,根據開羅宣言應交給中國,大驚,所以在和約初稿的前言部分,加入「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則台灣地位改由聯合國憲章決定,而非由聯合國大會決定。隨後在1951年二月七日,由英國提議聯大,決議無限期擱置「台灣地位問題」的議案,做為配套。

舊金山和約的草約,在1951年3月23日,7月6日,7月18日至少有三次修正,全部都是前言寫「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而第2條b寫「放棄台灣澎湖」,所以只要仔細讀,就會瞭解,台灣的地位是:日本放棄後託管、自治或獨立。

當年之所以不明寫,是因美國期待蘇俄在和約簽字,但蘇俄主張,根據開羅宣言台灣應交給中國。後來知道蘇俄不簽,杜勒斯就在簽字前逐條說明時,提到聯合國憲章第77條「由敵國分離的領土應由聯合國託管」的規定,暗示台灣地位。在此之前的1949年1月12日,蔣介石也祕電陳誠,在對日和約成立前,台灣僅是中華民國托管地的性質。可見中國與國際上對台灣地位的看法並無落差。所以,看舊金山和約光看條文而不看前言,必定誤解。(作者為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https://www.facebook.com/TPG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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