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司改會」不要淪為「反動會」!

打著司法「改革」旗幟的官方「司改會」(據悉,民間「司改會」將登場),硬是提出「反動」透頂的一條法案,意圖扼殺新聞的第四權。這項提案由委員林照真領銜,姚崇略、王婉瑜及張文貞共同具名,針對的是「尚在偵查或審判之訴訟案件」,修法「嚴禁」廣播、頻道、網路「評論」。乖乖隆地咚,什麼時候「司法改革」不改司法,反要革「媒體」的命?

這還不是大問題。最可笑的是,這四位小將提出的母法依據是「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馬上被打臉,NCC處長謝煥乾當場表示,此法是戒嚴體制的待廢法條。不只如此,戒嚴惡法「出版法」第三十三條同樣禁止平面媒體「不得評論」,「出版法」早已廢除。

此一提案的荒謬有好幾項,舉其犖犖大者來討論。

第一點,偵查中案件的權力者是誰?不是媒體,是檢察官。最可惡的情形是,檢察官故意洩漏案情細節給特定媒體:一辦案、一抹黑,遂行政治或曝光率的操作。只要上網Google一下,血淋淋的個案多不勝數。何況,司改的對象不是媒體,是司法。司法洩密才是問題,目前逮到最大尾的是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經典,就是檢方。歷史的一幕:特偵組一字排開,越方如公開誓師:「辦不了扁案就下台!」這不是公開偵查中的案情是什麼?所以,司改會的任務和責任是杜絕檢調法官們遂行政治辦案而與媒體共舞、串供的穢行。

第二點,偵查中的案件能不能評論?英國是法所明禁,也因此常遭嘲弄。在美國的法庭及電視訪談中,法界人士、律師以此公開批評英國司法的落後。確實,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即明文限制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所以美國媒體可針對任何案件鉅細靡遺地評之論之,辛普森案即是範例。

第三點,與此提案相應的是另一委員陳瑞仁檢察官提出的藐視法庭罪。在大陸法系下,台灣的檢察官與法官沆瀣一氣,不凌虐、恫嚇被告就上上大吉了,誰敢藐視法庭?!陳瑞仁此議,同樣是志在媒體。實行陪審團制的英美法系,法官手執藐視權,最大宗也最具作用的是威嚇拒不履行陪審義務的公民。

第四點,台灣法官常以「其心如秤」做自我標榜,檢察官也自稱「證據到哪裡辦到哪」,那麼如何可能受評論影響?真的怕受影響的是陪審制下的陪審員;即使如此,美國法官只能叮囑陪審員,絕不敢侵犯媒體權。

從目前發展來看,我們的司改會似非改革惡法、惡檢、惡法官、惡體制,反而是助紂為虐,創造有利不良司法機制繼續作惡的環境?尤其提案的林照真是新聞學者、姚崇略是檢察官、張文貞是法律學者,三方面專家拔劍腰斬第四權不說,竟而借戒嚴惡法還白色恐怖之魂!「司改會」不要淪為「司退會」或「反動會」!(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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