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平正義超越信賴保護 談職業年金問題

◎ 林奇璋

對於年改會與陳副總統所提年金改革方案,國是會議中我表贊同、支持,基本方向是正確的。針對第二層職業年金議題,軍公教常提:退休法規是與政府間的契約,法律有信賴保護、不該溯及既往;改革不能只考量財務。話看似有理,但「不溯及既往」非絕對的,大法官第七一七號解釋也說明十八趴是可適度修改的。法律要保護的是「普世價值、公平正義」,非「過度保護、不當利益」︰

一、預算資源分配不均:我國財政窘境,光是十八趴優存金額四六二二億,政府每年要花八百多億元貼補利息,相對每年經濟發展支出只有兩千多億,已嚴重排擠其他公共建設。儘管政府每年在高齡者身上花五千多億,但老年貧窮現象仍然非常嚴重;因支出裡有三千多億用在退撫、公保、軍保等軍公教族群,分配嚴重失衡。

二、基金未提足、潛藏債務剝奪下一代資源:依世銀標準,職業年金應自給自足,財務採「完全提存,足額提撥」,並無世代互助觀念。每個人可以選擇不同職業,若想坐頭等艙,就必須支付頭等艙價格。今不爭事實是軍公教從未依精算結果繳納約三十至四十%年金費率,只付法定八至十二%低費率,其餘由國庫用納稅人的錢來無限貼補。全世界先進國家職業年金都只有足額提撥,我國中央政府一年稅課收入也只有一.八兆,但一○四年底人數約百萬的軍公教退撫潛藏債務已達八.二兆,嚴重剝奪下一代的生存空間。

三、退休政策一國兩制:因應人口老化,政府不斷鼓勵勞工延後退休,勞保年金退休年齡定為六十至六十五歲。反觀公務人員一○四年平均退休年齡五十五.七歲,教育人員五十四歲。除了凸顯職業類別間的不公,也與政府不斷鼓勵延後退休政策互相矛盾;掌國家機器者在執行「一國兩制」政策?又同是國民,政府為何不也對勞退基金負最後支付責任,讓勞工也享有和軍公教一樣的保障?

四、超高替代率涉及過度保護:OECD國家為維護工作價值觀,六十五歲退休所得替代率皆設為六至七成,以維護退休後生活;我國軍公教不僅五十五歲退休,替代率還可達九成以上,已涉及「過度保護」。

相同的陽光照在不同人的身上,不同的人物卻見證了相似的歷史故事。退休法律所承諾的福利可長達世紀之久,法律之上有公義、道德。當威權時代掌國家機器者替人民決定未來資源分配法律明顯不合理時,改制就有其合理正當性。只要新的修改有目標,緩衝循序漸進,合乎比例原則,也保障基本生活,適度「溯及既往」是可以接受的。神學家奧古斯丁曾說:如果沒有正義,政府只是有組織的搶劫集團。假如一切不合理的法律都不能修改,那「萬年國代、南非種族隔離」又是如何拆除的?

(作者為FSA美國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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