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為邱部長「千年」之論辯護

◎ 胡天賜

法務部長邱太三在同婚釋憲案發言指出「民法當年制定時,就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就婚姻內涵與要件去規定」一言,引起網友評論。不過,綜觀網友評論,似乎模糊了邱部長發言的重點—所有人都是站在前人所建立的婚姻價值基礎上,去解釋目前所存在的婚姻現象;如果基礎一旦變更,未來何去何從?

依現行司法實務解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形成的定義,結婚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由異性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所訂立的身分契約。依據上述解釋的婚姻目的,「性別」、「婚姻忠貞」、「共同生活」、「永久生活」等四個要件,構成了婚姻的本質。上述司法傳統解釋是反對同性婚所認定的婚姻本質,而目前支持同性婚的人則認為,應將「性別」要件排除在婚姻本質之外。

由於更早之前的「一夫多妻」或「生育」等傳統婚姻目的,已被今日立法所揚棄,因此,認同同性婚的人主張可以將「性別」排除在婚姻本質之外。然而假若「性別」可以排除,那同屬婚姻本質的「婚姻忠貞」、「共同生活」及「永久生活」,未來是否也可能一併被排除?例如是否允許婚外情合法而將「婚姻忠貞」的要件排除在婚姻本質之外?是否可以允許電子網路婚姻的存在,而將「共同生活」要件排除在婚姻本質之外?是否允許附期限的結婚(例如婚姻效力自結婚之日起經過十年即消滅)而將「永久生活」要件排除在婚姻本質之外?如果結婚要件因此而逐一鬆動,那麼「婚姻」到最後究竟會剩下什麼?

綜上,邱部長的論點,應是站在前人所建立的婚姻價值基礎上,去質疑同性婚姻的主張,要求改革者說明,一旦將「性別」排除後,婚姻其他的要件在未來是否將逐一鬆動,進而影響整個婚姻制度的安定性?(作者現任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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