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同志談同婚釋憲

◎ 林青弘

「男女有別」並非歧視用語,而是客觀又概括反映男女在先天、後天的各種差異,基於此等差異,在政治上才有法律強制規定「婦女保障名額」。若把「不等者不等之」的差別對待視為歧視,對於原住民族的專法保障,豈不是特別歧視?同性婚姻權在立法形成上,究以專法或民法較為適當,恐非大法官能以司法權僭越立法權的裁量自由。

其次,婚姻權是否專屬於男女之間的異性結合自由?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婚姻自由,限定男女適用,有其社會背景與傳統習俗,憲法上的平等原則能否優位於人民習慣與社會風俗?除了社經地位的個別差異外,同性戀也是社會少數族群,在宗教、文化、傳統習俗、政治等方面,對比異性戀者顯然來得弱勢又少數。在此觀點上,大法官能否考量弱勢且少數的立場,審度同婚平權的合憲性,而非執著婚姻限定於男女的違憲審查?

締結婚姻需要國家公權力同意,組成「家庭」只需合意者的共識行為,無須國家認證。同志要組成家庭,並非一定需要婚姻保障。「妣考邱」縱然腦筋死板,但是同志權益要獲得立法形成的民意基礎與重要急迫性,勢必還要繼續「嗡嗡嗡」。筆者身為同志,籲請挺同族群一起努力爭取更多支持,也呼籲社會大眾以同理心體諒。(作者為自由作家,台中市民)

同婚釋憲案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 曾肇昌

孟德斯鳩是「君主立憲制」的擁護者和有系統地提出「三權分立學說」的主要代表。他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個經驗。」為防止掌權者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一種實行「三權分立制」的政府,這三種權力互相制約、保持平衡。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

孟德斯鳩還強調:不要用法律上的強力手段去改變風俗習慣。他說:「法律」是立法者創立的特殊和精密的制度;而「風俗習慣」則是一個國家的一般制度。因此,「要改變這些風俗和習慣,就不應當用法律去改變。」

我國是五權分立的國家,基本上,淵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洛克的「分權學說」一脈相承。其中「司法權」與「監察權」都是以懲治不法之徒為其主要對象,在國家的政治建設中,僅只能「消極地除弊」,不能「積極地興利」,但對於保障民權與鞏固國權所負的使命中,其意義特別重大。「司法權」的行使大都是「被動的」,除了檢察官可以自動偵查外,無論是訴訟案件的審判或公務員的懲戒等,均須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則。

依憲政分立的原則,有關「立法權」的行使,「司法權」不應介入。司法權若介入立法,再由自己去解釋法律,豈非集立法權與司法權於一身,而有違「權力分立」的原則?

茲就「同婚釋憲案」而言,全球二百多個國家只有三十八個以法律面對「同性婚」問題,且係一九七○年後期才有同婚的議題。論者有謂:立法院已就「同婚法案」一讀,立法院身為民意機關,不只有權力,更有義務先對社會爭議問題作成決定,司法院此時介入並作成實質決定,是否恰當?有無「司法權」介入「立法權」的問題?

況此「同婚案」非國家重要政策,且社會對此議題有正、反對立的局面,尚未凝聚共識,此時執政黨在國會推動「同婚法案」,是否有迫切的需要?時機上的問題,希卓酌為要!

(作者為全國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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