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應在誰家後院採礦?

◎ 蔡穗

礦業是工業之母,工業生產所需原料,多來自礦產品。民國一○四年我國礦石總生產量一八○六萬公噸,主要生產大理石、石灰石、蛇紋石,其他尚少量生產白雲石、矽砂、雲母、滑石、台灣玉、玫瑰石及藍玉髓,另中油公司有生產石油及天然氣。前述自主生產的礦石,以大理石及石灰石的可採礦量最豐,其他礦石產量雖小,但有生產就能調節供需、穩定物價,其有助於下游產業根留台灣,增加居民就業。

採礦不免對環境造成衝擊,部分國人主張「不要在我家後院採礦」,然而,不在咱家後院採礦,就一定要在他人家後院採礦。經查,一○四年我國礦產品進口量為一億七七七二萬公噸,出口量為一五二萬公噸,我國礦石進口量遠大於出口量。礦石由國外遠距離運輸到台灣,其碳排放量大,並不符合地球村節能減碳希求,「在地生產、在地使用」最環保。

現前立法院要修訂礦業法,除了行政院提出修訂版本外,另有立法委員提出八個版本,各版本中最重要有兩點,分別為礦業權展限准駁期間內,採礦權是否存續(是否可以採礦)?以及礦業權展限核准後,是否還要重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

我國礦業法第十三條規定,採礦權以廿年為限,廿年到期後可以申請展限。礦業投資案與一般投資案有很大差異,其風險高,回收慢,一次投入金額大。為保障礦業投資人,世界各國多以採完礦量為礦權結束,未見展限准駁期間須停止採礦。

另,礦業權展限核准後應不須重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蓋因原有礦業用地已准,展限後礦業權者依然限定在原准礦業用地內採礦,並無新開發行為,是故應不須重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

採礦提供人類生活所需資源,如何平衡採礦與環保?這是難題,若開發前規劃土地二次利用,施工中做好環保、水保、工安、敦親睦鄰,採礦後做好土地二次利用,是否就可以在你家後院採礦,也可以在我家後院採礦。

(作者為採礦工程技師,台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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