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官該有退場機制

◎ 劉一德

司改國是會議如火如荼的進行,眾所關心的法官退場機制,大多將焦點擺在淘汰品行操守不良的法官,對於年老體衰、精神耗弱等不適任法官是否命其退休;對於事關年金改革,不合公平正義的法官退休金與退養金議題,似未獲得同樣關注。

司改國是會議如火如荼的進行,法官退場機制備受矚目。(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向來為法官利益論者望文生義,做為保障法官不必退休的護身符。惟「法官終身職」保障,旨在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身分不受審判結果之影響。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之目的,不外乎公平裁判,以保障憲法所訂定,人民司法上的受益權。故如法官年事已高,身心狀況不佳,勉強為之,顯有害於裁判品質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與「法官終身職」之意旨有所違背。

同屬大陸法系之德國,基本法保障法官終身職,但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為任期職,其餘法官皆以終身職任命,卻明訂屆齡退休(六十五歲)與命令退休;退休金制度更與一般公務員無異,退休金最高僅達最後在職俸給之百分之七十五。至於日本,二次大戰後憲法保障法官身分,但非終身職,為任期制,可以連任,各級法院法官各有不同年齡之退休規定;退休金制度亦與一般公務員相同,退休金最高僅最後在職俸給的百分之七十三。

英美法系之美國,除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憲法上訴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非因行為不良為終身職外,其餘法官係經由選舉產生,且有任期;沒有命令退休及屆齡退休,只有自願退休,退休金為原職俸給繼續受領。我國現行法官自願退休的規定,不但沒有師法相近之德、日,還援引司法制度迥然的美國,不倫不類,蔚為奇觀。

綜上,無論從憲法「法官終身職」之原旨,人類生理衰老之現實,裁判品質與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公務員平等原則及參照外國立法例,此次司法改革如欲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實應刪除法官優遇制度及退養金制度,建立法官命令退休及屆齡退休制度,並讓法官退休制度回歸公務員退休制度。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前國大代表)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