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我的「上班時間」很有「彈性」

◎ 洪韡倢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四小時得休息三十分鐘。」,醫院為配合法規,在不觸法的前提下,調整護理人員上班方式。原本八小時的班,時間增長為八小時三十分,十二小時的班也變成十三小時,工作時間變長了,但上班卻一樣忙碌。

醫院護理人員一直以來都是輪班制,目的是要讓住院病人在住院中獲得連續性與持續性的照顧。護理人員的工作性質,本來就與行政人員不同,中午休息時間是採輪流用餐方式,但是當病人有突發狀況時,一起上班的護理人員們就會以病人為優先,甚至忙到下班都沒時間吃飯與喝水。儘管忙碌,護理人員仍然謹守本分,完成上班時間內的工作。經常是上班一條龍,下班就虛脫的情形。

因應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醫院將護理人員的上班方式,從原本的白班八小時(八點上到下午四點),調整更改為八個半小時(八點上到十二點、下午十二點三十分到四點半)、十二小時班制(上午八點到晚上八點) 更改為十三小時(上午八點到十二點、下午十二點三十分到四點半、晚上五點上到九點),而休息時間是不支薪的。因此,工作時間拉長,且疲累度增加。

政府推行政策原意是希望勞工可以有充足的時間休息,但醫院工作吃飯時間經常不一定,常常都是利用空檔,匆促吃完又趕緊工作。病人不會因護理人員在吃飯就都沒事,醫院工作突發狀況多,一旦遇到病人要急救或是病情改變,根本沒時間休息和吃飯。醫院中因無法落實四小時休息三十分鐘的規定,因而變向採用挪移休息方式進行,只為配合不違法。

無論是勞基法或是護理人員法,法令政策皆是在保障勞工權益。但是當政策對護理人員不夠友善時,會讓護理人員感到更疲憊與沒有被同理。(作者為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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