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反滲透 先整頓通敵相關法律

◎ 范姜提昂

台海兩國困境相同:雙方憲法都不承認對方是外國,因此,起訴通敵叛國者所引據之法律,若明訂其通敵對象為外國,會牴觸憲法。但,中國辦台諜,照樣嚇嚇叫;而我國辦共諜,刑責之輕之毫無嚇阻力,令人扼腕!

中國辦台諜,照樣嚇嚇叫;而我國辦共諜,刑責之輕之毫無嚇阻力,令人扼腕!。(合成照)

我國法官通常選擇適用「國安法」,因為「國安法」規定通敵之對象包括「大陸地區」,而「刑法」外患罪相關規定則沒有明指「大陸地區」。重點是「刑法外患罪章」規定的間諜罪,最重者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而「國安法」只有五年以下徒刑,天差地別!史上最大共諜案的解放軍退役上尉鎮小江,依國安法只判刑四年,涉案國軍退將許乃權只判刑兩年十個月定讞,最大案尚且如此,遑論其他?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宣布「刺探國防機密」部分,高檢署另以「刑法外患罪」偵辦。刑法外患罪所指涉的不是外國嗎?原來,有關洩漏機密的一○九條,其第二項明文指涉外國,自有違憲顧慮;但第一項無涉外國,可適用。至於刑期,涉外國者刑期十年以下;無涉外國者七年以下,嚇阻效果自有差別。

回顧鎮小江放棄上訴時,一臉的不屑無所謂,便知為了顧忌牴觸現行憲法,以致共諜囂張之荒謬!更令人氣結的是,同樣有違憲顧慮的中國,所有適用於涉及外國的法律,卻也適用台灣,為什麼?很簡單,中國將所有涉及勾結外國的法律,包括刑法、國安法、反間諜法,一律以「境外」涵蓋台灣。

其實,以上法律適用之困境,我國「陸海空軍刑法」已有初步解套,其第十條類同美國憲法,將「敵人」定義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國會在制定反滲透法之前,當先以「境外」、「敵人」概念整頓所有相關法律,以免重疊矛盾;而提高刑期也有了刑法依據。另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規定:「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可否修訂為適用退役若干年內之軍人而不違憲?亦當研議。

(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