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孟皇/有感司改 讓檢察官走下偵查庭

三年前此時發生太陽花學運事件時,清大學生魏揚被警方認定是帶頭佔領行政院的首謀,後來魏揚(前右)無保請回,由律師顧立雄(前左)、母親楊翠(前中)等人陪同步出法庭。(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三年前此時發生太陽花學運事件時,清大學生魏揚被警方認定是帶頭佔領行政院的首謀,後來魏揚(前右)無保請回,由律師顧立雄(前左)、母親楊翠(前中)等人陪同步出法庭。(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林孟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三年前此時發生太陽花學運事件時,清大學生魏揚被警方認定是帶頭佔領行政院的首謀,被檢察官以涉嫌妨害公務等罪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審理後,認為與羈押要件不符,予以無保釋放,檢察官未提抗告,因而確定。然而,警方同時移送三十五人到北檢「複訊」的學生、民眾中,檢察官認定其中十三人涉嫌妨害公務等罪,予以金額不等的保釋金交保,另有十八人被限制住居後請回。被認定是首謀的魏揚獲得法院無保釋放,罪嫌較輕的其他學生卻被檢察官為交保、限制出境,這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精神?

近十餘年來,台灣社會電話詐欺事件不斷,甚至「技術」輸出海外。隨著電信科技的進步、金融交易方式的推陳出新,詐欺手法不斷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絕大多數是藉由公權力「恐嚇」民眾,讓人乖乖交錢。台灣社會誰有這樣的公權力,可以讓民眾惶惶不安,接到電話即奉上一輩子辛苦賺來的錢財,甚至四處借貸,只為避免惹禍上身、贖得自由?答案自然是檢察官—全台灣享有權力最不受節制的官員。只要歹徒使出:「我是某某檢察官,你因為涉嫌洗錢,我要監管你的財產」、「你因為涉嫌犯罪,必須配合辦案,提供自己的帳戶」等詐欺術語,許多善良、活在威權統治陰影下的台灣人,紛紛上騙失財。

台灣走過威權統治的歷史,在過去國民黨黨國一體的專制統治下,為了整肅政治異己,確保它的高壓統治,必須掌控司法體系及檢警調,原本應以捍衛正義為職志的法官、檢察官,竟成為統治者的工具、幫凶。白色恐怖時期與二二八事件最大的不同,在於上萬名受害人都是經由軍事審判而「獲罪」,並不是直接被軍人槍殺。而民主轉型後,不僅這些當年的幫凶未受清算,甚至原先保有不受節制的權力還繼續存在,難怪台灣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存在目的,在於保障人權。而證諸人類歷史,對人權侵害的最大敵人,往往是享有公權力的政府官員,於是憲政主義要求政府組織的基本原則,乃是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以求建立受法律節制的「有限政府」。基於相同的思維,為了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節制法官審判時的擅斷,乃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引進權力分立、制衡理念,創設「檢察官」一職,因此,法官、檢察官是彼此互相分立、制衡的。

傳統華人社會是由縣太爺包攬訴訟的一切,並沒有檢察官這個角色。清末民初繼受西方法制引進檢察官之制時,包括德國、日本在內,都仿效法國法制,將刑事訴訟程序區分為偵查、預審、審判與執行等階段。「預審」制之設,是為避免檢察官濫權,明訂檢察官、司法警察從事犯罪偵查時,以不許用強制手段為原則,如果要對犯罪嫌疑人施以強制手段,必須由預審法官為之。但是,在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曾前往法國與德國留學四年的法律顧問岡田朝太郎的建議下,我們自始即走上與法國、德國、日本不同的立法例—無預審法官之設,檢察官同時扮演預審法官的角色,在偵查階段擁有強制處分權。

因為檢察官擁有搜索、拘提、監聽、羈押的強制處分權限,卻不需經過法院的事前審查,不僅民眾一聽到檢察官要求配合辦案、監管財產即惶惶不安,也導致檢察官違法濫權的事例不斷。於是,在司法院大法官於一九九五年宣告檢察官擁有羈押權之制違憲後,羈押、搜索、監聽等權限陸續回歸法院,檢察官不得自行為之。雖然如此,目前檢察官仍然可以不須法院的事前同意,即拘提人民,或對他認為的犯罪嫌疑人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身體檢查等強制作為。這也是被認定為首謀的魏揚可以獲得法院無保釋放,罪嫌較輕的其他學生卻要受檢察官為交保、限制出境的原因所在。問題是誠如李念祖律師的質疑:總統約見平民,民眾不肯赴約,總統也不能「抗請即拘」,為什麼檢察官可以抗傳即拘?

另外,媒體常報導檢察官在開「偵查庭」,並當庭訊問甚至羞辱犯罪嫌疑人的情事;而檢察官們也習以為常,以為偵查犯罪即要「開庭」。然而,「庭」指的應是「法庭」,而法院「開庭」原則上應公開,民眾、媒體可隨時檢視、監督法官有無濫權,至於法庭席位較高,則是為維持法庭的尊嚴;反之,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在不公開的「偵查庭」訊問人民,濫用權力的情況自然不易受到監督;何況許多人民只是前來協助釐清案情的證人,檢察官憑什麼高高在上「訊問」、「教訓」人民?

證諸外國法制,法國檢察官沒有搜索、扣押等權限,如果檢察官想偵辦重罪案件時,必須書寫聲請書,聲請預審法官開始偵查。德國在刑事案件的偵辦上,只有在特別重大的案件,檢察官才親自處理,其餘均委託警察調查。所謂的親自處理,包括口頭指示或現場勘察。德國檢察署並無「偵查庭」的設置,檢察官原則上也沒有開庭的必要,如真有必要訊問被告或相關證人,則在各檢察官辦公室內為之。而日本實務的作法,也是大同小異。因為犯罪偵訊是一門學問,檢察官高高在上對人民開「偵查庭」,並無助於案情的釐清。

由前述說明可知,台灣社會因為未曾推動轉型正義工程、未曾深刻省思我們所繼受的這套憲政主義的真諦,以致檢察官權限過大,不僅違法濫權事例不斷,更成為歹徒詐騙民眾的工具。我相信民眾望治殷切,更相信民眾不希望發生類似上述太陽花學運的事例。如果我們要建立一個人權保障的法治社會,就應該讓檢察官走下「偵查庭」、脫去預審法官的外衣。而這次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即將討論的檢察官定位、檢察組織檢討等議題,即是反省檢討的開端。請民眾一起來關注、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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