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社論》台灣總統又被起訴

台灣又有一位前總統被起訴了。陳水扁先生因涉及龍潭購地等案,僅卸任半年即遭羈押,後被合併判刑二十年定讞,目前保外就醫中;馬英九先生則在卸任十個月後,在前天因洩密等案遭到起訴,身上並有其他十案仍在偵辦或審理中。卸任的國家元首一個「貪贓」,一個被指控「枉法」,這讓民主的台灣真是百感交集。

馬先生去年五月卸任前夕,針對政治追殺,他宣稱:已經開始了。事實上,二○○八年間,當其前任的陳先生身陷囹圄時,外界也定義這是馬先生在進行政治追殺。對於台灣這樣一個年輕的民主國家來說,凡是對「政治追殺」的肯定,即是對「司法獨立」的否定,這當然不是一個好現象。但是有一點必然是全民共識,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何況因憲政亂象導致有權無責的台灣總統,若僅以政治追殺做為自我辯護的理由,能被說服的台灣公民已經愈來愈少,這就是台灣起碼的進步。

這次馬先生被起訴並不令外界意外,檢察總長和總統、行政院長沒有行政隸屬關係,黃世銘向馬英九及江宜樺兩人報告偵查中的個案,涉及洩密等罪,已在二○一五年被高等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既然總統不屬檢察一體,即不應介入、洩漏刑案偵查內容,則在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九月一日兩度接受黃世銘洩密的馬英九,進而將監聽譯文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並要求黃世銘再向江宜樺洩密的行為,當然被北檢認為涉嫌明確。任內享有刑事豁免權的馬先生,在二○一六年十二月才被傳喚調查,二○一七年三月遭到起訴,這個過程頗有值得探討之處。

亞洲民主國家中,南韓的朴槿惠是另一個落難的總統,不同於台灣的是,朴槿惠的總統任期一任五年,原到二○一八年二月才結束,但她因涉嫌收賄,在去年十二月即因國會通過彈劾而被停職,案件經提交憲法法院審議,今年三月十日,列席的憲法法官八票全數通過彈劾案,使她成為南韓史上首名被彈劾的總統,只得提前黯然離開青瓦台。

南韓總統的彈劾程序,需經國會半數支持發起,三分之二同意提案,再經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通過彈劾,此時總統的職能被暫時凍結,由總理代理總統職務。憲法法院九位法官須有六位贊成,總統職權才正式終止。二○○四年盧武鉉被國會彈劾,但被憲法法院駁回,即不成立。判決宣布後,南韓則要在六十天內舉行大選。這個過程相當嚴謹,既能夠及時解決大統領在任上的濫權犯行,同時也能適時解除政治僵局,不必因冗長的司法訴訟,陷國家於動盪。

反觀台灣,針對總統在任期內的行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而總統選罷法規定,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提出後成立。而罷免案還要經過全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罷免。這麼高的門檻,堪稱「鳥籠罷免」。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雖然也規定了彈劾總統的程序,由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立委提案,三分之二以上立委同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合議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被彈劾人即解職。但是台灣長期的政治文化以及實際的政治運作,從未有透過此一途徑使總統順利解職的案例,而有「不打老虎」之譏。致使總統在任內幾乎無甚足夠的約制,一切必得等待卸任後才能來算總帳,因此何來政治追殺之實?若此謂政治追殺,也是制度設計造成,否則應該在總統當權時,就該即時給予警告與處罰。

馬先生成為第三位被起訴的卸任總統,絕大多數的國人應是哀矜無喜,因為馬先生浪費了大家八年的寶貴時間,這個傷害已經無法復返。重要的是,台灣對於今後的總統在任時有沒有更有效的監督、制衡、除弊機制?而不是:我選上了,算我好運,你奈我何?這才是值得盡快亡羊補牢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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