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月加班限46小時合理嗎?

─日本工時修法給台灣的啟示

吳海瑞

一例一休爭議聲中,法規不夠彈性是最被詬病的地方。如何在「固定」(限制)與「彈性」之間拿捏,日本最近提出的修法方向,值得參考,但前提是正確的解讀。

友達彭双浪批一例一休缺乏彈性。(資料照,記者陳梅英攝)

日本政府準備把每月加班上限由現今的每月最多四十五小時或每年三六○小時,提高為加班上限七二○小時,平均每月六十小時。而為了提供需要週期性加班的企業有彈性調度的空間,傾向規定只要遵守年度上限七二○小時,允許一個月超過六十小時的超時,甚至也擬定放寬一個月超時加班限制到最多一百小時,或者在高峰期間允許兩個月平均八十小時,但日本工會聯合會反對高峰時期的彈性規定,他們認為每月加班時數到八十至一百小時即可能造成過勞死。

乍看之下,這次修法是讓員工更操,其實不然。因為日本的加班文化、「一生懸命」的敬業精神,加上如果勞資雙方同意(超時加班),管理階層可以免責,導致「過勞死」案例頻傳;日本政府認定,如果勞工死亡,其在一個月內加班超過一百小時,就是過勞死。所以此舉的合理解讀是政府出手管制加班,原則每月不得超時六十小時;真正畫出上限那條線(較沒彈性)。但基本上仍是朝縮短工時努力,而非走血汗的回頭路。

台灣目前月加班四十六小時的限制,有可能是參考日本的四十五(加一),然,是否符合台灣企業的需求?實質有利於勞工?

日前與一日本跨國企業的台灣負責人談一例一休的衝擊,他表示,元月份公司業績有爆發性的成長,但因招工不及,客戶(高科技業)的產線又不能斷,只好加班應付,每人達八十多小時,最基層的含加班費超過六萬元。他和母公司研議後,得出的對策是,加班時數(紀錄)必須符合政府的規定,員工不能虧待,所以加班費依實照給外,每人再加發三千元「致歉」。

台灣脫離實務的立法,將來是否會導致勞資雙方聯手來善意欺瞞勞檢?這個案例不會是唯一。

至於遊覽車司機過勞的問題,日本政府另有規範,也值得參考。日前官方宣布三百公里的限制後,又即加碼一百,凸顯了過程的粗糙。事務官不做功課,政務官(林全)憑什麼大言:若可補救未必要修法?

(作者為上市公司專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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