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質詢事先提問 比照先進國家

從立委「突襲」林美珠談起

◎ 羅傳賢

勞動部長林美珠於立法院答覆質詢時指出,遊覽車司機等待客人時,若未受雇主拘束,即不算工時。因其說法引起爭議,事後以新聞稿修正說,只要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就算是工時。因立委未事先提出問題供內閣首長準備,即進行即問即答,首長有時像遭到「暗器」突襲一般,備受委屈。在立委質詢權日益擴大的今天,如未建立理性辯論規則,問政品質怎會提升?國會改革不就是捨本逐末?

內閣制國家內閣對國會負責,國會自應有權聽取內閣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進行質問與詢問。為達落實資訊交換,有效溝通,確立決策正當性,並避免內容空泛,耗費人力、物力起見,各國國會均採取事先提供問題的制度。

英國國會議員原則上應於兩個會議期日前以書面向議長提出,由議長轉告閣員做準備,如逢緊急重大事故,議員可當日上午將質詢案交給議長,議長有權決定接受與否,若接受,則由閣員於當日下午質詢時間口頭答覆;日本國會議員一般質詢為要式行為,須製作簡單扼要的主旨以書面向議長提出,內閣須在接到質詢書之日起七日以內進行答覆;採用一院制的新加坡,其國會議員的質詢,除緊急狀況外也須於七日前通知國會。

總統制的創始者美國,總統及部會首長均無須列席國會備詢,但有性質類似的聽證制度,所有官員,無論其職位大小,國會均有權要求到其常設委員會列席作證,即報告與備詢。證人必須在聽證會進行前一日向委員會提出書面證言,而聽證會大致遵行的順序為:主席發表開場陳述、少數黨領袖發表開場陳述、主席監督證人宣誓、證人依序發表證言、答詢時間(委員會議員輪流詢問證人,證人回答)、主席及少數黨領袖發表結語、主席宣布散會。

總質詢的用意無非是讓內閣首長與議員雙方針對施政目標與計畫,進行政策辯論。長久以來,我國立委質詢事前不必書面提出問題,內閣首長在未妥善準備及武器不平等的情況下,常有被羞辱或難以理性溝通的感嘆,在國會改革聲中,應儘速參考先進國家成例,修訂合理的質詢方式。

(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局長,現任警大法律系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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