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預估失準、違背法秩序維持原則

談一例一休「法感」巨大落差緣由

◎ 羅傳賢

立法院通過一例一休後立即上路,政府部會多認為利大於弊。然而最新民調卻顯示,有逾五成民眾認為,該案是去年所修正重大民生法案中,評價最差的一個。可見社會大眾對於該修正案所獲得的「法感」,並非如立法者心中所期盼的公平正義,而是非常負面的印象。如從立法原理檢視之,該法案似乎有對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衝擊預估失準,及違背法秩序維持原則的缺失。

立法是綜合各方利益,法律中隱含短期、中期、長期的各個目標,應考量法案對社經效益、產業成本、執法能力等潛在影響,避免發生對未來經濟及社會發展預估的錯誤。然而勞基法通過一例一休後,提高休息日加班費近三倍,規定休息日未滿四小時,一律以四小時計,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使得加班費成本大增,將轉嫁到產品或服務價格,進而導致通膨率增加。

秩序是法的基礎價值,法律秩序是一種由規範所構成的體系,立法者如就某一事項修正法律,不僅須斟酌與其相關的法規,以便在整個法律中確定其地位,同時也須衡量其所規律的內容,以求使其能與法的整體結構相配合,使修正後的法律內容不致分歧牴觸,或功能分散抵銷。查勞動部原將國定假日從十九日調整為十二日,並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然而該細則修正案呈報立法院備查時,曾以違反法律保留為由,決議不予備查,退回勞動部後,在勞基法未修正前,即發布原案失效,以致發生舊法規已經失效,而新法律尚未制定的空窗期,且長達七個月之久,修法期間,又因勞團於院內及院外不斷抗爭,終而失去理性討論的空間。

社會關係乃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下展開,若因情勢變遷需要新的法律秩序來代替時,立法者就必須採取各種措施來保護既得權利,以免新舊秩序的變革造成過大衝擊,例如勞資合意簽訂協議解決新制等。然而勞基法修正時並無過渡規定。勞動部所規劃的宣導期及輔導期,實非法律的授權。

法律修正時,使人民對法律秩序的信賴感不致動搖,並獲得大多數人民的支持和接受,始能發揮法律的規範功能,期盼未來立法者都依此而克竟其功。(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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