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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林憲同/馬英九的二罪

林憲同/律師

媒體指稱:馬英九涉犯「教唆洩密案」將於春節前遭到北檢起訴;本人亦認為:馬英九應該構成犯罪。以下即就法理詮解之:

馬英九涉犯「教唆洩密案」將於春節前遭到北檢起訴。(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黃世銘違背刑事訴訟法「偵查秘密不公開原則」而對馬英九洩漏特偵組的監聽內容,黃世銘因此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的洩密罪。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再對江宜樺院長進行洩密行為,馬前總統遂應獨立構成「『教唆』洩密罪」。關於黃世銘犯罪部分業經司法判決定讞,關於馬英九對黃世銘進行教唆洩密之犯罪事實,亦經前開確定判決確認在案。因此,馬英九涉有教唆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之犯罪事實,前開判決即堪做為馬英九成立犯罪的直接證據。馬英九及其律師團所持辯護理由,則均不足以推翻成立犯罪。茲分述如下:

一是馬英九接受黃世銘的洩密暨教唆黃世銘提供「監聽『譯文』」,以上二者並無「『行政體制上』阻卻成立犯罪」的事由存在。蓋因特偵組依據刑事訴訟法辦理監聽,黃世銘並無應就監聽內容向總統或行政院長進行報告之行政體制或行政法理存在。前案歷審法官即持此理由判決黃世銘構成洩密罪。同此法理,馬英九在本案即沒有再持「『行政』阻卻犯罪」的辯護空間存在。抑且,馬英九更不可能罪推黃世銘而自行脫身;因為馬英九在本案即有「『獨立使用』監聽內容」以供展開鍘王鬥爭的不法犯意存在。馬英九本人應該獨立構成「『教唆』犯罪」之理由在此!

二是律師團所謂「已經洩漏的機密即非屬『機密』」;本文則曰:錯。洩密與解密係屬兩件不同法律性質的行為;黃世銘對馬英九的洩密犯罪,並不能使該項監聽內容因此合法解密。舉例言之,在解密前黃世銘就好像一隻帶菌的飛鴿,進入官邸對總統進行洩密,黃世銘也可能繼續對第三人洩密(例如江宜樺)。此時,黃世銘的第一次洩密犯罪並不能被轉化成為「『最高檢察署』的合法解密程序」。因此,黃世銘對馬英九的洩密犯罪,並不符合解密的合法要件而仍應屬於「司法機密」。

三是憲法上的總統職權,能否執為馬英九阻卻犯罪理由(即馬英九與律師團所謂「大是大非問題」)?本文亦曰:不能。憲法及增修條文僅賦予總統軍事外交及兩岸關係等三項特定職權;司法監聽內容則不涉總統職權之行使。反之,本案則是馬英九挾用私心而在濫用總統職權。蓋查:本案禍源起於黃世銘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曾勇夫糾有心結;馬英九則也對王金平積怨在心。由於黃世銘長期追隨馬英九而深切理解馬氏的人格特質與政治情仇;於是,黃世銘與馬英九二人就在個別存有洩密及教唆洩密的主觀犯意下,黃世銘利用馬、江二人鬥垮了曾部長;馬英九則是利用黨主席身分另在國民黨內掀起「馬王政爭」。馬英九教唆洩密的犯意暨非法使用洩密資料之事實,形成馬英九本案教唆洩密犯罪的兩項構成要件事實;馬英九已經不可能脫免罪刑,其理在此!

馬英九在本案的最大敗筆厥在:馬英九不應該「在總統府召開『總統記者會』」而展開鍘王行動;亦即馬氏實在不應該將洩密內容持交國民黨部做為引發國民黨內馬王政爭的證據資料。因為此舉坐實了他有非法使用及教唆洩密的主觀犯意存在。反面言之,如果馬英九當晚在官邸接見黃世銘後,僅就法務部長疑似接受王院長關說而有悖官箴乙節,指示黃世銘就該項行政違失部分另循行政體系再向江宜樺院長陳報案情。此時,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對於黃世銘所做的這項行政指示,即不違背行政體制;這也就是近日傳出:律師團將持「『行政不法』做為辯護理由」的論點所在。然則,只因馬英九鬥王心切而忘卻法制規範,竟在總統府記者會上說出那句名言曰:「如果這不是關說,那麼什麼才是關說?」馬英九挖取「監聽內容」做為總統府記者會的主題,這在證據方法上終於坐實了馬英九的教唆洩密犯意,也造成今日他的訟累纏身!

如果更嚴謹言之,馬英九的總統記者會仍應另外獨立構成一項「洩漏『行政上機密』」的犯罪(黃世銘則是「洩漏『司法上機密』」);亦即馬英九應該成立二罪而非僅一罪而已!若問:誰為為之?孰令致之?我曰:馬英九的法學素養與政治智慧,均有不足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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