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上頭圖利 下頭頂罪

◎ 吳景欽

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七四三號解釋,認為北市府不得以聯合開發之名,將徵收土地移轉給私人。如此的統一解釋,確認美河市案的整個行政程序,充滿著嚴重瑕疵。若果真如此,相關公務員是否也涉及圖利重罪呢?

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一項,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開發。而依同條第三項,開發所需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故就美河市案來說,為了有效活化捷運周邊用地所為之徵收,而與日勝生達成聯合開發協議,並因此分到三成多的權益比,似無任何不法。

但關於美河市案的土地,有些是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即以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依法徵收。以此名目所為之徵收,乃須是為捷運系統本身之用,這與「大眾捷運法」第七條所指的情況,即捷運系統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乃屬完全不同事務。因依此條文的聯合開發,目的既然在於活化土地,就可能被用於蓋住宅而出售,且因此有商業利益夾雜其中,這與第六條中,土地必須用於公益性的捷運系統,是截然不同的。

而既然是基於公益的理由徵收,在法律無明文授權下,政府決定將土地轉給私人使用,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更有使私人獲取暴利之嫌。尤其是在美河市一案,日勝生公司所獲得的權益比之高,竟讓北市府損失數億、甚至十多億元。面對如此違法濫權之情事,承辦公務員與決策之市長,似乎就得負起圖利罪責。

惟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圖利罪,即便在客觀上有圖利私人之行為,卻因主觀上須有明知違背法令的確定故意,就使公務員可以法令多如牛毛且相互歧異,甚或是現今才有大法官解釋出現,以致非屬明知違背法令來為辯解。

尤其處於高層的市長,更可以受誤導或僅是簽名等無知之理由,輕易將所有罪責推給下屬。也因此,就算美河市案問題叢生,也經大法官兩次違憲、違法之宣告,但至現今,仍只有兩位承辦公務員被依圖利罪嫌起訴,實顯得相當諷刺。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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