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如果沒人想適用專法...

◎ 簡旭成

許惠峰教授於自由廣場之投稿,稱從立法而論,立專法乃基於身分或職業之特殊性而定,目的在於特別予以規範或保護,並舉律師法、醫師法、建築師法之於勞基法,因必須有更高的職業倫理,故對律師、醫師、建築師特別立法加強規範,然同性婚姻予以特別規範之目的為何?是因為他們須有更強的道德規範約束嗎?如果低於民法配偶的保障,不就是歧視嗎?如果是跟民法配偶的權利一樣,那為什麼要另外訂定一個法?如果是高於民法上配偶的權利,那同性戀者說,他只要跟一般人一樣就好,為什麼要硬塞給他呢?許教授又稱,立法者應當視事物或問題的本質予以立法,倘若本質上不同之事物,強加適用相同之法規,勢必衍生許多困擾,然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在婚姻本質上有何不同?是生育可能性嗎?然不孕夫妻在法律上也能結婚,而民法親屬編在十九年制定時,也廢除了婦女無後可以離婚的規定,可見生育子女並不是婚姻的本質。

許教授又稱,專法更能避免日後適用之爭議,並舉人工生殖法與通姦罪為例,然筆者認為,專法反而更會產生爭議,在今年四月,政府提出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第三三○點有關同性伴侶權益部分的說明指出:現行涉及配偶及夫妻權利義務相關法規共計五七三項,其中規定配偶專屬權益之法規計四九八項,包括各種財產上、社會保險與福利、損害賠償請求權、乃至外國籍配偶的歸化、定居、停留、永久居留等,如果要用專法來訂,勢必要檢視全國法規逐一修訂,曠日廢時且耗費立法成本。

而人工生殖法在此之前已有修法爭議,且並非不可以司法解釋來解決,至於通姦罪正因現行婚姻制度限於一男一女,司法見解才認為通姦僅限於男女性器交合,而導致除男女性器交合以外之性交,並不適用於通姦之見解,如將同性婚姻一同納入民法婚姻範圍,則通姦定義將與刑法性交定義一致,才更符合國民感情。

最後一點疑問,如果制定一個同性戀不要的專法,這個專法制定後沒有人要適用,為何還要去訂這專法呢?是要宣示異性戀者大勝利,確實在社會上成功隔離同性戀者嗎?(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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