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賴清德槓法官,誰有理?

判決為德不卒

◎ 呂蓬仁

台南市維冠大樓因強震而倒塌,計有一一五人罹難,寫下台灣單一建築造成最多死亡人數空前紀錄。事後調查該建築建造涉嫌偷工減料,嚴重違反建築法規,涉案建商和建築師等都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法辦,日前五名被告遭台南地院「不分首從」清一色判處最高五年徒刑,但身為父母官的台南市長賴清德批評判太輕,台南地院則不甘示弱表示已用最高法定刑度從重量刑,反駁賴的說法為毫無法治意識之無理批評;司法院胳臂內彎,亦發新聞稿力挺自家人。

依刑法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期了不起僅是五年,法院已算竭盡所能重判了,尚能如何!但法院重判果真「盡力」了嗎?恐非如此吧!積極一點,即便檢察官未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嫌起訴,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仍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判決。再不積極一點,也可將整棟大樓各住戶分割予以一罪一罰後數罪併罰酌情定執行刑。

維冠大樓倒塌,地震搖很大是真,但建商建材偷很大亦非假,若蓄意偷工減料,可能出人命也能預見,猶執意為之,也就是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事實預見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者,刑法論以故意,學理上稱間接故意,例如酒駕撞死人,國外就有引用判死案例。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方法是人想出來的,站在刑罰應報主義,滿足受害報復心理,若言重判禍首以慰藉罹難者家屬是種「德行」的話,這份判決的確為德不卒!(作者為法務工作人員退休,彰化縣民)

公務員究責困難

◎ 吳景欽

台南地院針對維冠案,判處建商林明輝等五人,五年有期徒刑,被害人家屬除對判刑太輕不滿外,對於相關公務員無人被起訴,亦感到憤怒與不解。這正暴露出,於大型公安事件的場合,要對公務員究責有多難。

維冠大樓倒塌造成一一五人死亡、九十六人輕重傷慘劇,但在只有一個建造行為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必須從一重處斷。這也代表,就算死傷慘重,也只能以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罪,來對相關人等為判罪與科刑。而據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就此案判處五年刑期,已達於法定刑上限,並不能說是輕判,只能說我國刑法缺乏重大過失的加重刑罰所致。

而針對建商可能的偷工減料、變更設計等等,主管公務員未能善盡監督與審查之責,因此造成重大傷亡,其亦得面臨刑法第一三○條,即法定刑為三到十年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之處罰。惟如維冠倒塌案,既有建商的違法建造、又有強震之因素介入,就使公務員未克盡職守之行為與民眾死傷間的因果,因此被稀釋,甚至中斷。則在廢弛職務罪不處罰未遂下,公務員也不會因此觸犯此罪,致無以為刑事究責。

而如此究責的難度,也會反應在民事求償之上。因目前維冠案民事求償金額高達八十七億元,但在建造公司已不存在,且負責人名下財產不過上千萬下,即便經過五年、八年、甚至十年的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恐也只是一空的判決。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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